董坤、周晶秋,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1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刑经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坤,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松原市,系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晶秋,曾用名周增秋,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中专文化,捕住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火炬小区3号楼6单元402室,系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87幢1号。

法定代表人董坤,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周思源,女,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伯都乡。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坤、周晶秋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董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晶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被害人。董坤、周静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大为、肖信鹏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董坤及其辩护人赵文军、上诉人周晶秋及其辩护人田凤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董坤、周晶秋及原审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高焕新

代理审判员  李忠日

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尹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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