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远平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1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刑经终字第8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远平,男,1968年6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户籍地四平市,捕前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远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远平表示服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华、冯铁夫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程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6年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程远平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红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管开发区土地利用、建设规划、行政执法、财政审计等方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域内企业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域内企业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无标注则币种同)313.925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程远平为吉林省万泰筑路有限公司(下称万泰公司)在红嘴开发区修路过程中所涉拆迁问题提供帮助,于2006年或2007年秋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涛3万元;于2008年末收受李洪涛5万元。

二、被告人程远平为长春建工集团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下称建工集团四平分公司)开发“河畔美墅”项目所涉土地性质变更、拆迁违章建筑等事宜提供帮助,于2009年8月通过该公司负责人黄晓梅收受价值23.325万元的门市房一套。

三、被告人程远平为四平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隆公司)开发“三隆新天地”项目所涉土地转让、规划及拆迁等事宜提供帮助,于 2011年春节前、2011年3月、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共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勤宝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38.1109万元。

四、被告人程远平为四平年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年年公司)开发“创意数字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所涉投资立项、土地购买及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于2012年及2013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郭勇共计2万元。

五、被告人程远平接受四平市宏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宏福公司)实际经营者丁金武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尽快解决土地拆迁事宜,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丁金武2万元。

六、被告人程远平为吉林省皓天换热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皓天公司)在企业立项、土地购买等审批手续上提供帮助,于2008年1月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武10万元。并接受张永武请托,在皓天公司拆迁补偿过程中,安排其主管的征地办人员将该公司无产权的厂房按照有产权标准进行评估,为该公司牟利;在张永武成立吉林省双得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双得利公司)时,帮助其借用开发区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于2012年11月收受张永武50万元。

七、被告人程远平为四平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锦鸿公司)开发“红嘴湾”项目所涉规划、拆迁等审批事宜提供帮助,分别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威9.8万元。

八、被告人程远平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开发“迎宾豪庭”项目所涉征地、规划、拆迁事宜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经理怀宽2万元。

九、被告人程远平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四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1万元。

十、被告人程远平接受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达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红嘴开发区进行天然气管道施工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刘鹏达1万元。

十一、被告人程远平接受四平市鹦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下称鹦鹉公司)经理刘歆宇请托,承诺为该公司的修车款结算及土地证发放事宜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刘歆宇1万元。

十二、被告人程远平为四平市老边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下称老边公司)与红嘴开发区结算清雪款一事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员工边丰1万元。

十三、被告人程远平接受四平市宝泰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宝泰公司)经理陆明辉请托,帮助陆明辉为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下称地质三所)在红嘴开发区建设新楼选址,于2011年6月收受陆明辉金条两根,经鉴定价值6.7万元。

十四、被告人程远平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开发“华鼎佳园”小区所涉用地、规划手续办理提供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爽0.5万元购物卡一张;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顾爽金条一根,经鉴定价值3.5万元。

十五、被告人程远平为吉林省亨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亨泰公司)在红嘴开发区修路过程中所涉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事宜提供帮助,于2011年10月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力国委托朋友张羽所送的5万元。

十六、被告人程远平帮助四平新宏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宏运公司)在开发“宏运家园”项目所涉规划、用地事宜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杨爱萍8万元。

十七、被告人程远平为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泷公司)开发“玺泷名都”项目所涉土地、规划事宜提供帮助,于2012年7月通过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姜殿华欲购买该小区门市房一套,并支付了120万元的房款,经鉴定,该房屋时价应为260.99万元,后因被告人程远平涉嫌犯罪被查处,未能实际得到该房屋。

上述事实有各公司营业执照、各公司证明、征地协议书、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李洪涛、闫晓梅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远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远平于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红嘴开发区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3.9259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被告人程远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程远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支付购房款时,该房屋尚未开工建设,后程远平在被司法机关查处时,该房屋也未能交付使用,最终该房屋未能实际处于其控制之下,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受贿犯罪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其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其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全部涉案赃款已被追缴,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远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程远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程远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玺泷名都小区”的房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属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为既遂。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程远平于2006年至2013年春节前,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管开发区土地利用、建设规划、行政执法、财政审计等方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域内企业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7笔域内企业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3.9259万元及自首、立功、全部返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程远平未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的程远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玺泷名都小区”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既遂的抗诉理由。经查,程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玺泷名都小区”拟建房屋的合同,并支付所谓的房款,该房屋虽未竣工,但程远平支付房款后就对该房屋具有实际处分权,故程远平受贿行为属既遂,检察机关的抗诉有理,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远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程远平在有关部门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属自首,并有立功和全部返赃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尧

审 判 员  曲海洪

代理审判员  李忠日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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