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朝东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7-14 10:1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汽开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朝东, 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范朝东诈骗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亚东、代理检察院狄庆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朝东与被害人张某甲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的一天,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欧城小区附近农业银行门前,范朝东虚构能为张某甲办理经济适用房,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6万元。2015年9月1日,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小学正门对面,范朝东虚构能够承揽到长春中铁二十二局的地铁工程,采取用萝卜私刻公章,伪造承包合同的手段,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万元。综上,被告人范朝东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6万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朝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借条、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被告人范朝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朝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范朝东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但其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造成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朝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范朝东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五万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秀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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