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殿平职务侵占、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2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谷某某:
你因阚殿平职务侵占、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未认定其受阚殿平指使他人殴打的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阚殿平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