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放火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 /
2016-07-14 10:1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2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凤才(赵凤义):

你因赵龙放火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公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审判程序违法、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未为赵龙指定辩护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鉴定认为,赵龙纵火动机非病理性动机,是在“仇富”的心态下,对现实社会的报复。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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