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敲诈勒索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2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闫某某:
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刑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董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董某某在获得经济补偿并签订息诉息访协议后,又以解决上访问题为由要挟政府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无不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