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雨职务侵占、骗取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1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终字第0017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庆雨,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农安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庆雨犯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庆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海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庆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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