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10:13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永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住永吉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住永吉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夫妇二人系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小半截河村一社农民,二人于2013年至2014年在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小半截河村一社南山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玉米)达9537平方米,核14.31市亩。经永吉县林业局鉴定:由于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多年在其占用的林地内以农具(耕作)、喷洒农药等方式种植农作物(玉米等),致使林地原有植被不能自然恢复,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经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证人王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元)

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仲艺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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