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甲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文 /
2016-07-14 10:1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董某甲(委托代理人董某乙):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应撤销该裁定、重新审理、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案原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和其他原审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已充分考虑了你的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时的年龄、案发原因和民事赔偿的责任划分。故本案定罪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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