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1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吉中刑再终字第3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继慧,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北区11-4-43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德利,男,汉族,1951年9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新兴路十委五组。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关丽丽,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恒山花园小区8号楼1-4-11。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子居,女,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7-2-30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嘉苓,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5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沈显云,女,汉族,1954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胡同1-1-1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杰,女,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北区11-4-43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董立杰,女,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洮南胡同2-3-30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桂荣,女,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121-2-33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刚,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民悦胡同1-8-114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金文辉,男,汉族,1954年1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胜胡同11-3-40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文静,女,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4组。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沈显刚,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185-4-43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桂军,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安顺小区16-1-11号。

以上14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显云,汉族,1954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胡同1-1-1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雅玲,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单位: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268号。

法定代理人:池铁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人池铁吉,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系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大一区2-6-76号。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张继慧等14名自诉人及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诉原审被告单位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池铁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龙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自诉人张继慧等14人及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人池铁吉合同诈骗一案,不予受理。自诉人张继慧等14人及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吉中立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诉人张继慧等14人及吉林市德泰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吉刑监字第14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在未调取公安机关侦查获取证据情况下做出的,确系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3)吉中立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杨伟华

审判员  金钟一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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