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西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整洁,男,1985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人叶孙福,男,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4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月娟,女,198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辩护人毕超,吉林毕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刀强,男,199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告人叶再来,男,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人叶再福,男,1985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4年2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公诉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宇、谭旭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李月娟及其辩护人毕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伙同叶某甲、周某某、杰某某、叶某乙、富某某等人(均在逃)组成的诈骗团伙于2014年6月至9月间,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河南省、吉林省、湖南省、重庆市等地的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实施诈骗,在诈骗的过程中陈某某等女性诈骗人员负责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再来、叶再福等男性诈骗人员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叶整洁组织叶孙福、李月娟、刀强等人为诈骗人员取出全部诈骗钱款,并按取款金额的10%-15%获取提成,后将余款汇给诈骗人员。现已查证的诈骗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叶再来组织陈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芒市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3 880.00元,诈骗钱款打到叶整洁为叶再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后叶再来电话告之叶整洁,叶整洁安排刀强在海南省海口市将钱款全部取出,叶整洁扣除提成后将剩余部分汇到叶再来的银行卡账户内。在此次诈骗过程中,陈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再来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2、被告人叶再来组织陈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芒市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骗取被害人朱某甲33 881.00元,诈骗钱款打到叶整洁为叶再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后叶再来电话告之叶整洁,叶整洁安排刀强在海南省海口市将钱款全部取出,叶整洁扣除提成后将剩余部分汇到叶再来的银行卡账户内。在此次诈骗过程中,陈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再来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3、被告人叶再来组织叶再福、陈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芒市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9 978.00元,诈骗钱款打到叶整洁为叶再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后叶再来电话告之叶整洁,叶整洁安排叶孙福在江西省南昌市将钱款全部取出,叶整洁扣除提成后将剩余部分汇到叶再来的银行卡账户内。在此次诈骗过程中,陈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再来、叶再福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4、被告人叶整洁组织被告人李月娟、叶孙福、刀强等人于2014年7月至9月间,在江西省南昌市、海南省海口市为叶某甲、周某某、叶某乙、富某某(在逃)等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河南省滑县被害人岳某某的钱款14 900.00元、吉林省辽源市被害人张某甲的钱款11 011.00元、河南省夏邑县被害人李某某的钱款30 110.00元、云南省曲靖市被害人冯某某的钱款7 300.00元、湖南省湘潭市被害人严某某的钱款2 985.00元、河南省项城市被害人胡某某丽的钱款53 185.00元、重庆市江津区被害人张某乙的钱款9 545.00元、河南省许昌市被害人朱某乙的钱款2 655.00元,叶整洁按取款金额的10%-15%获取提成,后将余款再汇给诈骗人员。
5、被告人叶整洁组织被告人叶孙福、阿娇(姓名不详、在逃)、谢某某(在逃)、李月娟等人于2014年6月至9月间,在江西省南昌市利用电脑通过在网络上租用的语音群呼平台,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向选定好的地区不特定的手机用户进行发送,共计发送诈骗语音电话15万余条。在诈骗的过程中阿娇、谢某某、李月娟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整洁、叶孙福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徐某某、叶某丙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朱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冯某某、岳某某、张某乙、朱某乙、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刀强、李月娟、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被告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取款帮助,并从中获取利益,上述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叶整洁、叶再来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叶孙福、刀强、李月娟、叶再福、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叶再福、叶孙福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对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刀强辩称其只是负责取钱,没有参与电话语音诈骗过程,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李月娟承认构成诈骗罪,但辩解其只接过两次电话,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诈骗成功;其只负责其他成员的生活起居,只存过两次款,其没有取过诈骗款,没有安排其他人提过诈骗款。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李月娟的辩护人毕超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李月娟在叶整洁的组织下为其他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合计131 691.00元的证据不足;(2)发送诈骗语音电话的行为与李月娟无关。故提请法院宣告李月娟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为一个犯罪团伙,叶整洁系主犯,叶孙福、李月娟、刀强系从犯。被告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为一个犯罪团伙,叶再来主犯,叶再福、陈某某系从犯。七被告人伙同叶某甲、周某某、杰某某、叶某乙、富某某等人(均在逃)组成的诈骗团伙于2014年6月至9月间,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河南省、吉林省、湖南省、重庆市等地的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实施诈骗,在诈骗的过程中陈某某、李月娟等女性诈骗人员负责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整洁、叶孙福、叶再来、叶再福等男性诈骗人员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叶整洁组织叶孙福、李月娟、刀强等人为诈骗人员取出全部诈骗钱款,并按取款金额的10%-15%获取提成,后将余款汇给诈骗人员。现已查证的诈骗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叶再来组织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和同年8月26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芒市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3 880.00元、被害人朱某甲33 881.00元,诈骗钱款打到被告人叶整洁为叶再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后叶再来电话告之叶整洁,叶整洁两次均安排被告人刀强在海南省海口市将钱款全部取出,叶整洁按取款金额的10%获取提成,后将余款汇到叶再来的银行卡账户内。在两次诈骗过程中,陈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再来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2、被告人叶再来组织被告人叶再福、陈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利用网络语音群呼平台向云南省芒市手机用户群发诈骗语音电话,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9 978.00元,诈骗钱款打到被告人叶整洁为叶再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后叶再来电话告之叶整洁,叶整洁安排叶孙福在江西省南昌市将钱款全部取出,叶整洁按取款金额的10%获取提成,后将余款汇到叶再来的银行卡账户内。在此次诈骗过程中,陈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再来、叶再福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3、被告人叶整洁组织被告人叶孙福、李月娟、刀强等人于2014年7月至9月间,在江西省南昌市、海南省海口市为叶某甲、周某某、叶某乙、富某某(在逃)等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河南省滑县被害人岳某某的钱款14 900.00元、吉林省辽源市被害人张某甲的钱款11 011.00元、河南省夏邑县被害人李某某的钱款30 110.00元、云南省曲靖市被害人冯某某的钱款7 300.00元、湖南省湘潭市被害人严某某的钱款2 985.00元、河南省项城市被害人胡某某丽的钱款53 185.00元、重庆市江津区被害人张某乙的钱款9 545.00元、河南省许昌市被害人朱某乙的钱款2 655.00元,叶整洁按取款金额的10%-15%获取提成,后将余款再汇给诈骗人员。
4、被告人叶整洁组织叶孙福、阿娇(姓名不详、在逃)、谢某某(在逃)、李月娟、刀强等人于2014年6月至9月间,在江西省南昌市利用电脑通过在网络上租用的语音群呼平台,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向选定好的地区不特定的手机用户进行发送,共计发送诈骗语音电话15万余条。在诈骗的过程中阿娇、谢某某、李月娟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叶整洁、叶孙福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刀强负责提取诈骗款。
现查明,被告人叶整洁参与诈骗犯罪11次,涉案金额共计309 430.00元;被告人叶孙福参与诈骗犯罪9次,涉案金额共计 231 669.00元;被告人李月娟参与诈骗犯罪8次,涉案金额共计 131 691.00元;被告人刀强参与诈骗犯罪10次,涉案金额共计 209 452.00元;被告人叶再来参与诈骗犯罪3次,涉案金额共计 177 739.00元;被告人叶再福参与诈骗犯罪 1次,涉案金额99 97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犯罪3次,涉案金额共计177 739.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整洁诈骗团伙已返还吉林省辽源市被害人张某甲的钱款11 01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1)笔记本电脑(华硕X43U)两台、(2)电脑机箱(台式兼容)一台、(3)手机八部(黑色诺基亚四部、诺基亚1030、1050、E66各一部、摩托罗拉CE0168一部),(4)赃款人民币14 800.00元,上述物证系七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部分违法所得。
2、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七被告人系被抓获的。(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扣押叶整洁笔记本电脑1台、身份证12张,87张银行卡,现金4600元。扣押李月娟现金9000元。扣押叶再来笔记本1本、记事本2本、诈骗用语记录2张、手机4部、U盘1个、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机箱1台,银行卡21张。扣押刀强银行卡1张。(3)返还清单,证实了返还被害人张某甲11 011.00元。(4)扣押两页记有诈骗用语的纸张。(5)图片,证实了扣押叶整洁作案使用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的图片,扣押叶再来用于作案的笔记本图片,扣押叶整洁、叶再来用于作案的电脑笔记本和电话的图片。(6)情况说明,证实了2014年8月13日,严某某被诈骗案由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易家湾派出所受理,经辽源市公安局通过跨区域协作平台与岳塘分局易家湾派出所多次联系,但对方以被骗金额不够立刑事案件为由,未给辽源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7)情况说明,a.证实了经公安机关侦查,徐某某为叶整洁等人取钱的犯罪事实为能核实,故没有一同起诉徐某某。b.经讯问,叶整洁和叶孙福从2014年6月底开始租用网络语音诈骗平台,每天能发送有效诈骗语音2500多条,到9月5日被抓获止,合计发送约60天左右,共发送诈骗语音15万多条。对于叶整洁等人诈骗一起16 300.00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进一步侦查核实。c.被告人叶整洁给取诈骗赃款的犯罪嫌疑人有叶某甲、周某某、杰某某、富某某、叶某乙等人未到案均在逃,身份正在进一步核实。(8)户籍信息,证实七被告人的身份信息。(9)证明,证实了叶孙福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4月4日刑满释放。(10)释放证明书,证实了叶再福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4年2月7日刑满释放。(11)刑事裁定书二份,证实了叶再福分别被减刑10个月和减刑1个月。(12)被害人岳某某向户名为李强的农业银行卡转款凭证。(13)被害人严某某向户名为陆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款凭证。(14)被害人张某乙向尾号为6777的农业银行卡转款凭证、向户名为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款凭证。(15)被害人胡某某丽向尾号为8245邮政储蓄卡转款凭证、向户名为陆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款凭证、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16)被害人李某某向户名为张肖的中国银行卡转款明细、向户名为张某丙的邮政储蓄卡转款明细。(17)被害人张某甲向户名为陆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款明细。(18)户名为陆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害人杨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转入49 989.00元,被害人朱某乙于2014年8月23日转入2588元,被害人严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转入2985元,被害人胡某某丽于2014年8月18日转入2675元,被害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转入43 880.00元,被害人朱某甲于2014年8月5日转入33 881.00元,被害人张某甲于2014年7月31日转入11 011.00元。(19)户名为廖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叶整洁团伙取钱使用的二级卡,用于从户名为陆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入钱款。(20)户名为王某乙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叶整洁团伙取钱使用的三级卡,用于从户名为廖某某的建设银行转入钱款。(21)户名为叶再来、叶再福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叶整洁扣除10%提成后,向叶再来汇款二次,7月31日汇入42388.06元,8月26日汇入76 218.91元,向叶再福汇款一次,7月31日汇入11744.29元。(22)户名为张某丁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从李某某卡中转入5100元,从胡某某丽卡中转入27 000.00元。(23)户名为韦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2014年8月26日存入49 989.00元。(24)户名为李某乙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2014年7月26日存入14 900.00元。2014年8月13日存入7300元。(25)户名为李某丙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2014年7月6日至2014年9月3日,叶整洁、叶孙福汇入20笔共计84 671.00元。
3、证人证言:(1)徐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们诈骗团伙叶整洁是头,我、李月娟、刀强、大瓦、小瓦(名字不知道)、马某某我们负责取诈骗来的钱。叶整洁不在时李月娟负责管理我们,有时李月娟也让我们去取钱。我是从今年三月开始,刀强找到我让我跟他去给诈骗的人取钱我就同意了,刀强领着我见的黑果(叶整洁),叶整洁说每个月给我二千元工资,我负责取钱、买菜。第一次是我和叶整洁、刀强、李月娟一起去的大理下关然后去了普洱,从普洱又去了昆明。我跟他们在一起待了二十多天,我一共取了一万多块钱。第二次是在今年五月份左右,刀强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的贵阳后去的昆明,这次多了一个叫马某某的人跟我们在一起,他也是取钱的,我跟他们在一起待了二十多天,我这次一共取了一万多块钱。第三次是叶整洁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和刀强一起坐飞机去的南昌,我和刀强是8月26号晚上到的南昌,一共待了十多天直到被警察抓了。这次跟我们在一起的有叶整洁、李月娟、叶某壬,叶某壬负责取钱,我这次一共取了一万多块钱。不知道叶整洁是怎么诈骗的,我每次都是在银行的自动提款机上取钱,每次取钱都是叶整洁临时给我卡,他给过我很多银行卡,什么银行的卡都有,银行卡密码是取钱时他临时告诉我,我把钱取回来后就交给他。我取的钱不都是叶整洁诈骗来的,也有别人诈骗来的钱让叶整洁给取的。我知道叶整洁让我上银行取的钱是诈骗来的钱,我从给叶整洁取钱到现在,叶整洁一共给了我七千块钱。
(2)叶某丙叶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其和丈夫叶孙福因犯诈骗罪被南安市法院判过刑,其被判一年二个月,叶孙福被判一年四个月。释放后,其一直在家没有去外地,叶孙福去云南了,具体做什么不清楚。
4、被害人陈述:(1)张某甲陈述,讲述了2014年7月31日,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11 000.00多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2)王某某陈述,讲述了2014年7月31日13时40分,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44 100.00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3)杨某某陈述,讲述了2014年8月26日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了99 978.00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4)朱某甲陈述,讲述了2014年8月5日15时许,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33 881.00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5)李某某陈述,讲述了2014年8月4日14时许,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中国银行卡里25010元钱,骗走邮政储蓄卡里5100元的事实和经过。
(6)胡某某丽陈述,讲述了2014年8月18日中午,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从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邮政储蓄卡中共骗走55 186.00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7)冯某某陈述, 2014年8月13日中午,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7300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8)岳某某陈述,2014年7月26日11时许,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14 900.00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9)张某乙陈述,2014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从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骗走共计9545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10)朱某乙陈述,2014年8月23日13时许,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2588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11)严某某陈述, 2014年8月3日16时许,其被人通过电话诈骗的方式骗走2985元钱的事实和经过。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叶整洁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是2012年年末的时候开始从事诈骗的,通过网络电信诈骗的,事先编辑好的诈骗内容群发出去,如果有被骗的就会给我们打电话过来。接电话的是叫阿娇的女的接的,冒充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阿娇再给他一个电话号让他到公安报警,如果对方打过来,我或者是叶孙福就冒充公安人员,让他把钱打到安全账户上,然后我就让叶孙福把钱取出来。
除了自己进行电信诈骗以外我还给其他电信诈骗的团伙取钱。给叶再来、叶再福、叶某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叶某辛、叶孙福(小港)这些人都取钱。他们都是电信诈骗的团伙,我留下百分之十,剩下的钱我在给他们汇过去。有的时候我也让刀强去汇钱,如果我不在的话就让李月娟去汇。
参与我的诈骗团伙负责给我取钱的马仔有刀强、徐某某、马某某、吴某甲(小瓦),和吴某甲的哥哥(大瓦)还有罗某某。他们谁跟我出来干活,我就给他们每个月开4000元钱工资,吃、住、机票等费用都是由我负责。剩下的钱都是我的。
我是通过许某某介绍才使用的网络诈骗语音平台,是从今年6月底开始使用的,到我被抓的9月5日,前后两个多月,去掉没有发送的天数,真正使用诈骗语音平台用了60天左右。如果有人接听了电话就收0.17元,没人接听就不收钱,一共向平台充值27000元左右。一天能发送5000条左右,发送时间是每天早上8点开始发送,到下午4点结束。接听率是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每天能有2500条的诈骗语音有人接听。我们共在60天左右的时间里,共发送了150000余条诈骗语音,这150000条诈骗语音都是有被害人接听的。
叶整洁详细的供述了诈骗作案的流程,诈骗的设备及工具的来源,给其他诈骗团伙取钱的事实,自己团伙的人员构成,诈骗时使用银行卡的来源等事实。并供述了其团伙为其他诈骗团伙取钱11次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叶孙福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是从今年五月开始,跟叶整洁通过电脑拨打被害人的电话实施的电信诈骗,后来我和叶整洁主要是负责给别的诈骗团伙取钱。
我们这个团伙中叶整洁是头,我和阿娇负责打电话,谢某某、负责打电话;李月娟、、刀强、鹅(徐某某)、大瓦、小瓦(吴某甲、吴某乙)、马某某他们负责取诈骗来的钱,我有时也取钱。
具体分工:叶整洁负责管理,我负责冒充警察,李月娟冒充过几次银行工作人员,李月娟主要是叶整洁不在时候负责给诈骗团伙存钱,刀强负责取钱,我有时也取钱,叶整洁不在时我安排刀强、鹅(徐某某)他们去取钱。
诈骗用的语音平台是许某某介绍叶整洁使用的,我们于今年6月份开始使用,一天能发送5000条左右,发送时间是每天早上8点开始发送,到下午4点结束。接听率是百分之四十八到百分之五十三之间,诈骗平台可以显示,每天能有2500条的诈骗语音有人接听。我们使用平台这60天共发送成功了150000余条诈骗语音,这些语音都是有人接听的。
叶孙福供述了通过电话诈骗被害人的流程,叶整洁诈骗团伙的成员构成,以及为其他诈骗团伙取钱的事实。
(3)被告人刀强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是2012年11、12月份的时候,跟着叶整洁开始从事诈骗的。我负责取钱。叶整洁他们都是通过接电话进行诈骗的,叶整洁诈骗团伙中负责接电话的有李月娟、谢某某、阿娇都是女的,负责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叶孙福、叶整洁有时候冒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我、马某某、徐某某、吴某乙、吴某甲和他女朋友罗某某这些人就负责取钱。李月娟是叶整洁的情妇,在叶整洁回家或者不在的时候,负责去给别的诈骗团伙存钱,或者给我们发工资。叶孙福和叶整洁是朋友,也是合伙人,他们通过平台诈骗来的钱是平分的。
叶整洁给大概有七八伙诈骗团伙取钱,我知道的有叶再来,叶再福兄弟,还有叶某甲和叶超云。叶再来和叶再福在福建南安地区实施诈骗,诈骗云南地区的人;叶某甲也是在云南大理进行电信诈骗,诈骗东北地区的人;叶超云是在福建地区进行电信诈骗,不知道诈骗哪地区的人。
刀强供述了诈骗的流程,叶整洁诈骗团伙的人员构成,以及为其他诈骗团伙取钱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李月娟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是去年(2013年)5、6月份开始跟叶整洁在一起去全国各地取诈骗钱的,参与诈骗是去年9月份。我跟叶整洁通过电脑拨打被害人的电话实施的电信诈骗,我负责接听被骗人打来的电话,冒充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跟被骗人说你的信用卡被扣1200元手续费,你的卡被人盗用身份证办理了,你的卡被人把卡内的钱划走一半,我再给被害人一个号说是郑州市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让被害人打我给他的号说是公安报警电话,如果对方打过来叶整洁就负责接听,然后诈骗对方银行卡里的钱。具体怎么操作我不会,电脑都是叶整洁和他的亲戚叶孙福注册的,我就是接听电话,我用来接听被骗人的电话是叶整洁给我的。我一共诈骗两次,一次是在2013年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是在云南大理我参与诈骗了了两天,冒充警察的是叶整洁,诈骗的对方是湖北襄阳的;另一次是今年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在江西南昌我参与诈骗了三天,冒充警察的是叶整洁和叶孙福,我们诈骗的对方是河南郑州市的。我们诈骗时用的电话、银行卡都是叶整洁买的,在哪里买的我不知道。
我们团伙中叶整洁是头,我负责接电话还有叶整洁不在时他给我留钱让我管理剩下的人日常开销,叶孙福负责电话诈骗,也取过钱,刀强、鹅(徐某某)、大瓦、小瓦(名字不知道)、马某某、叶某壬他们负责取诈骗来的钱,还有谁我就记不清了叶整洁都知道。叶某壬和叶孙福是叶整洁找来的,剩下的人都是刀强找来的。刀强他们取完钱银行卡再给叶整洁拿回去,他就用剪刀把银行剪掉,然后倒入马桶里冲掉。这么做是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抓到,留下犯罪证据。
我不知道我们是具体怎么分钱的,叶整洁没告诉过我,叶整洁给别的诈骗团伙取钱应该是有提成,怎么提成我不清楚,我跟叶整洁在一起他一共能给了我贰万多块钱。因为叶整洁和那些诈骗团伙通话都是用闽南语我听不懂,他也没让我去取过钱,所以不知道他给谁取过钱。叶整洁他们取诈骗的钱我知道的能有十多万块钱。
李月娟供述了叶整洁团伙诈骗的流程,人员分工,以及叶整洁为其他诈骗团伙取钱的犯罪事实。
(5)被告人叶再来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就和我媳妇(陈某某)、弟弟叶再福一起(实施)电信诈骗,叶整洁给我取钱。
叶再来供述了实施诈骗的详细过程。且供述了和其妻子陈某某、弟弟叶再福(参与一次)实施诈骗三起,共诈骗177 739.00元的犯罪事实。
(6)被告人叶再福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跟我哥叶再来和我嫂子陈某某一起实施的诈骗。我大嫂陈某某冒充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接电话,我就冒充公安人员,叶整洁把钱取出来扣除他的手续费,剩下的钱他在转给我们。
叶再福供述了实施诈骗的具体流程操作,叶再来诈骗团伙的人员分工,以及和叶再来、陈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杨某某10万元的犯罪事实。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们诈骗是从今年7月30日开始的到现在。我们用网络电话群发诈骗短信,我就冒充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我丈夫(叶再来)冒充公安人员,他们(被害人)把钱转过来后,我丈夫就叫别的同案人员把钱取走。我只负责打电话,其他的事都是叶再来负责。
陈某某供述了和叶再来、叶再福(参与一次)一起实施诈骗三起,共诈骗177 739.00元的犯罪事实。
6、视听资料:光盘1张:2014年7月31日在海口高登路一ATM机取钱时的监控。系被告人刀强取钱的视频。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采信,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针对李月娟辩称其只是接听过两次电话,并未诈骗成功,也未取过诈骗款,只是存过两次诈骗款,没有安排其他人取过诈骗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同案被告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李月娟的供述能够相互佐证,证实了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刀强、李月娟等人系犯罪团伙,叶整洁系主犯,叶孙福、李月娟、刀强系从犯,该团伙成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且各成员皆熟知该诈骗团伙诈骗犯罪的手段和流程。李月娟系该诈骗团伙固定成员,熟知诈骗的具体流程,其接听的电话,正是该团伙每天发送大量的语音电话骗来被害人的回音,该发送语音电话的诈骗行为以发送次数为定罪及量刑标准,不以是否诈骗成功或者是否有人回话为标准。该诈骗团伙帮助其他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数额巨大,应以诈骗共犯论。李月娟参与其中的部分犯罪,本案证据证实,李月娟不仅参与了语音诈骗活动,还在叶整洁不在的时候,安排他人去取款,并有为其他诈骗团伙汇款的行为。故其罪轻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刀强辩称其只是负责取钱,没有参与电话语音诈骗过程,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的辩解,经查,刀强系该诈骗团伙固定成员,熟知该团伙诈骗犯罪的手段和流程,虽未直接参与语音电话发送和实施接听电话冒充公安人员的行为,但其分工为该诈骗团伙或其他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其提款行为系诈骗团伙的整个诈骗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应承担该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的相应责任。故其罪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组成犯罪团伙,人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发送语音电话15万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叶整洁、刀强、叶孙福、李月娟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他诈骗团伙提供取款帮助,并从中获取利益,应以诈骗共犯论。被告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上述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七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叶整洁、叶再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孙福、李月娟、刀强、叶再福、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叶孙福、叶再福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叶整洁、叶孙福、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整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孙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月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刀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再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叶再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缴纳。)
八、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华硕X43U)两台、电脑机箱(台式兼容)一台、手机八部(黑色诺基亚四部、诺基亚1030、1050、E66各一部、摩托罗拉CE0168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起获的赃款人民币14 800.00元,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叶整洁、叶孙福、李月娟、刀强、叶再来、叶再福、陈某某的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凤武
人民陪审员 陈利民
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