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10:2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远新,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突泉镇新华北路3-3号。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远新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远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长春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景远新驾驶蒙F90303号奔驰车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华杰收费站停车等待收费时,被蒙D75391号重型挂车倒车碰撞造成车损。被告人景远新没有修车便从肇事车辆的车主及保险公司获得约人民币2.4万元理赔款。同年7月5日,被告人景远新以蒙F90303奔驰车同一车损,在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其居住的小区内伪造事故现场,再次获得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修车理赔款人民币20618,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景远新已将骗得的人民币20618.28元理赔款返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远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景远新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景远新驾驶蒙F90303号奔驰车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华杰收费站停车等待收费时,被蒙D75391号重型挂车倒车碰撞造成车损。被告人景远新没有修车便从肇事车辆的车主及保险公司获得约人民币2.4万元理赔款。同年7月5日,被告人景远新以蒙F90303奔驰车同一车损,在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其居住的小区内伪造事故现场,再次获得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修车理赔款人民币20618,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景远新已将骗得的人民币20618.28元理赔款返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2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王佳强到经开分局报案,称景远新伪造车辆事故现场,重复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同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15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内蒙古突泉县景远新的礼仪公司内将景远新抓获。

2、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证明景远新出生于1969年5月21日,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

3、景远新的奔驰车保险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书证,包括事故车辆信息表、事故现场车损照片、赔款支付授权书、修车发票、车辆驾驶证、行车证信息、事故赔付明细、客户投保确认书、交强险赔款计算书、景远新的奔驰车与肇事车辆驾驶员仪明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现场图片,上述书证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车险理赔部提供,证实在2013年4月9日,景远新的蒙F90303号奔驰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2013年的7月5日,该车在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保险,称为躲避其他车辆撞到小区内的栏杆上,太平洋保险公司共计向景远新赔付20618.28元。景远新的奔驰车曾在2015年6月29日被仪明志的重型挂车刮碰,两次刮碰车损部位一致。

4、景远新将诈骗的保险理赔款返还给太平洋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书证,证明景远新在2014年8月29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返款20618.28元。

5、景远新提供的收条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景远新提供的收条,显示在2014年1月21日,景远新交给毕志文15000元办事款,但公安机关没有查找到毕志文和王义男。

6、证人王佳强证言,王佳强是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的经理,证实在20113年7月5日,公司的客户景远新以其投保的蒙F90303车辆在小区内躲车撞上护栏为由,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景远新赔付了20618.28元。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发现景远新的蒙F90303车辆已经于同年6月29日作为其他车辆的第三者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出险,并发现两次保险车辆受损痕迹高度一致,太平洋保险公司遂怀疑景远新二次保险,诈骗保险公司。故2014年8月26日,王佳强到公安机关报案。

7、被告人景远新供述,证明2015年6月29日,景远新的蒙F90303黑色轿车在内蒙古扎鲁特旗被一辆挂车撞坏,对方车主及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给景远新3000元和21000元,后景远新在其居住的小区内伪造了虚假的事故现场,重复报警,其修车款由其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远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发生事故已经获得理赔的情况下,又虚构肇事地点,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退还骗取的保险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景远新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远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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