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志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刑初字第25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志昂,暂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付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志昂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志昂及其辩护人付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被告人滕志昂两次来到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2栋、6栋顶楼的电梯控制室内,盗窃了5套电梯主板,并被其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5年7月14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滕志昂再次来到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2栋欲盗窃电梯主板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东芝牌电梯主板5套价值人民币44330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滕志昂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李某甲、白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滕志昂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滕志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滕志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付尧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志昂犯盗窃罪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滕志昂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主观恶性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系初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间,被告人滕志昂两次来到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2栋、6栋顶楼的电梯控制室内,盗窃了5套电梯电脑主板,并被其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滕志昂再次来到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2栋欲盗窃电梯电脑主板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东芝牌电梯电脑主板5套价值人民币443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4日的凌晨,Y403巡逻民警及协勤驾车开展巡防工作。2点30分左右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在四通路与远达大街交汇处的蔚蓝国际小区发现可疑人员,疑似小偷。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其中一栋22层楼内经过两个多小时搜查,在五楼发现携带作案工具的嫌疑人滕志昂。经现场询问怀疑其与近日蔚蓝国际小区高层电梯主板丢失有关,因涉案金额较大,夜巡民警将其移送东站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滕志昂,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3.立案决定书证实:蔚蓝国际小区电梯主板被盗案,公安机关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7月2日、7月15日立案侦查。
4.长春市星泰物业有限公司四通新居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26日,我公司经营的长春市二道区四通新居物业1-2栋被盗电梯板(套)三块。又于2015年7月2日该小区被盗电梯板二块。在2015年7月14日2点多,办公室报警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一人,该人盗窃1-2栋1单元电梯板一块。本小区内电梯品牌均为东芝电梯。单块板一万零五百元整。
5.德邦快递单、收款收据、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滕志昂用德邦快递将盗窃的电梯主板发往河北省石家庄并通过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卖赃物款,以及长春市四通物业购买三套电梯主板共计支付31500元的情况。
6.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二)鉴定意见
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5108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东芝CV330A电梯主板,包含BCU-335A板、PU-MLT2-A板、I/O-MLT2板5套,鉴定价格为:4433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笔录证实:今天(2015年6月26日)凌晨1时40分许,蔚蓝国际的保安白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小区回迁2号楼的三部电梯都显示没电了,我跟白某某说是不是空开跳闸了,你找空开看看,过一会白某某打电话说找电工看了空开没事,于是我就赶到小区一看空开也没事,之后我就和白某某到电梯的机房一看电梯的电脑板被盗了,于是白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白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7月13日18时我值晚班,14日1时许我巡逻完后在岗亭休息时,大约2时总值用对讲机喊我说,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2栋1门电梯报警器响了,我就用对讲机喊其他保安过来,还有居民我们就把2号楼1门的所有出口看住不让人出来。我就报警了,警察就来了,我就与姓刘的保安领着警察进楼内搜索,外面留一伙人看着。当我与3个警察走到7楼时,在楼道间内发现一男子手里拿着手机在玩,这时警察就上去问该男子干什么呢,该男子说我在锻炼。警察问你家是这栋楼的吗,该男子说不是就是天天在这锻炼。出警的警察感觉该男子有嫌疑就将他带到了派出所。
3.证人周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7月1日21时48分接到值班保安员白某某的电话称,蔚蓝国际小区回迁6栋的电梯主板被盗了。我22时30分左右到的单位,看到了现场有出警的民警,过了一会分局的技术人员也来了,经过了解是在26层电梯间的电梯主板被盗了,共计四块主板,二块芯片板,有一块主板大约11000元左右,其余的价值不清楚,后来我问了维修电梯的维修员称共计价值在35000元左右。听保安员白某某说电梯主板被盗大约在21时左右,白某某发现电梯没有信号,并上到了26层电梯间,发现电梯主板被盗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昨天我吃饭后溜达完回家,当进到楼道内,我发现电梯的门前站着不少人,说电梯坏了,当时电梯的内没亮,电梯门前站着三个人,两男一女,其中胖男人和那女的是我们楼的,另外一男的有20多岁。当时我见电梯坏了,我转身又出去买烟去了,我买烟回来,我发现电梯按键不知道让谁给踹坏了,我说我去买烟前按键还是好的,这时保安老李来了,他看到电梯按键被人踹坏,老李就把前楼保安叫来,他们就手拿手电筒到电梯上面看后说电梯主机板丢了。那个20多岁的男孩,他背着一个牛仔布大背包,是双肩的那种包,这个男孩他不是我们楼的居民,我没见过这男孩。
5.证人李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7月1日晚大约快21时,我正在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6栋楼下保安室值班,有一居民来告诉我说电梯坏了,我就去6栋2门去检查电梯,发现电梯一点反应都没有,我就怀疑电梯间主板被盗了,我就又从2门去1门查看,在1门和2门之间遇到一个不到三十岁模样的年青人,那个年青男子还跟我说电梯坏了,我当时因为着急检查电梯所以没太注意这个年轻男子,我去1门一看发现电梯同样无反应,我就用电台通知物业另一个保安白某某,让他到26楼电梯间去看看什么情况,他去检查了1门和2门26层的电梯间后,用电台通知我说电梯主板被人偷走了,我就通知了小区物业部门,后来物业的人员都赶到现场并报了警。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滕志昂供述:我一共盗窃了三次,都是在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2栋和6栋。第一次2015年6月26日或27日的晚上大约22时许,我从我住的宿舍,我带了一个花口螺丝刀和一个双肩背包来到回迁楼2栋,从楼梯走到顶楼23楼来到电梯控制柜,打开控制柜把控制柜里的三个电梯主板拆下,放到我带去的背包内,从楼梯又走回我住的地方。第二次是2015年7月3日或4日晚上22时许,我也是从我住的宿舍到了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6栋,我从楼梯走到顶楼25栋来到电梯控制柜,打开电梯控制柜的门,把里面的电梯主板两个拆下放到我带的双肩包内带回宿舍。第三次就是2015年7月14日2时许,我是从我住的宿舍来到蔚蓝国际小区回迁楼2栋3门,我从楼梯走到22楼,我从铁栅栏上面翻过去到了23楼,来到电梯控制柜,我打开电梯控制柜拔下电梯主板连线,这时我就听见楼下有人喊,我就知道有人来了,我就往楼下走,当我走到7楼时,被从楼下上来的警察给堵住了。警察就问我干什么,我回答不上来,警察就把我带到了派出所。我偷的电梯主板都卖了,我是通过网上查找联系的买家之后打电话联系的,一块卖1500元,一共卖了5块主板,共计7500元。卖电梯主板得到的钱全让我打游戏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志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志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滕志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滕志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志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滕志昂盗窃犯罪所得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