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锋、于昆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国峰,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刚,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昆明,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锋,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峰及辩护人李刚、于昆明及辩护人张永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九十八中学附近一公厕内,对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持刀威胁并殴打后抢得被害人杨某某和徐某某白色誉品手机一部和人民币50元。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
2014年5月22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附近的利民路与临河一条交汇处,对被害人张某某持刀威胁并殴打后抢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元。
2014年5月23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二中学旁的慈光胡同内,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孙某某和王某甲后抢得小米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元。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4年5月26日晚19时10分许,被告人徐国峰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西侧热电三区附近,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甲后抢得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4年5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东侧劳动公园对面胡同内,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赵某某后抢得一部白色联想牌手机。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
2014年5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南侧东平路与临河街交汇处,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后抢得人民币20元。
2014年5月26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附近一报亭处,持刀威逼被害人王某乙后抢得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犯抢劫罪的书证、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王某乙陈述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国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刚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国峰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很好,属坦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昆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永锋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于昆明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九十八中学附近一公厕内,对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持刀威胁并殴打后抢得被害人杨某某和徐某某白色誉品手机一部和人民币50元。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
2014年5月22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附近的利民路与临河一条交汇处,对被害人张某某持刀威胁并殴打后抢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元。
2014年5月23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二中学旁的慈光胡同内,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孙某某和王某甲后抢得小米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元。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4年5月26日晚19时10分许,被告人徐国峰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西侧热电三区附近,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甲后抢得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4年5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东侧劳动公园对面胡同内,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赵某某后抢得一部白色联想牌手机。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
2014年5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南侧东平路与临河街交汇处,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乙后抢得人民币20元。
2014年5月26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于昆明、孙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第六中学附近一报亭处,持刀威逼被害人王某乙后抢得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长春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综上,被告人徐国峰抢劫作案五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242元;被告人于昆明抢劫作案六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80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①2014年5月26日晚,民警接指挥中心派警,在六中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徐国峰、张某抓获。
②2014年5月26日晚,民警在犯罪嫌疑人于昆明、孙某某、郭某某的暂住处长春市宽城区房产招待所将犯罪嫌疑人于昆明、孙某某、郭某某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①徐国峰,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条件。
②于昆明,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条件。
3.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徐某某报警称,于2014年5月22日18时5分左右,在长春市南关区98中学门前校外公厕被四名男子持刀抢走人民币22元和手机一部;被害人张某某报警称于2014年5月22日晚19时50分许,在利民路与临河街交汇处,被5名男子用刀相威胁并用拳脚对其殴打,拦路抢走人民币50余元;被害人王某甲报警称,于2014年5月23日19时30分许,在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与慈光路交汇处,其与同学孙某某被4男1女抢走小米手机一部、人民币2元;被害人李某甲报警称于2014年5月26日晚19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与临河街交汇处,热电三区附近客车厂宿舍楼道内,被两名男子持刀威逼,抢走诺基亚手机一部;被害人赵某某报警称于2014年5月26日晚20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劳动公园附近,被5名男子持刀威胁并用拳脚殴打,拦路抢走白色联想牌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乙报警称于2014年5月26日晚21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平路与临河街交汇处,被4名男子持刀抢走人民币20余元,并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王某乙报警称于2014年5月26日晚22时50分许,在长春市二道区第六中学附近被3名男子手持匕首和钢丝等物,抢走苹果手机一部。
4.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苹果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军刺一把,扣押的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
5.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
6.同案孙某某、张某、郭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
7.被害人被抢物品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害人被抢的手机、被告人使用的凶器的情况。
8.被告人于昆明、徐国峰、同案张某、郭某某、孙某某指认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抢劫被害人的手机及使用的凶器情况。
9.王某乙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乙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于昆明。
10.李某乙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乙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徐国峰。
11.李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徐国峰。
12.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26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抓获一抢劫团伙,该团伙供诉共实施作案九起,已经核实案件七起。另有两起案件,据嫌疑人供述其中一起案件发案于2014年5月23日,发案地点分别为东平路与和顺五条交汇处,被抢物品为现金20元。另一起案件发案于2014年5月23日,发案地点为临河街轻轨站点附近,被抢物品为黑色三星手机、现金100元。以上两起案件中被害人没有报案,至今未能找到被害人,遂未核实。
(二)鉴定意见
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41078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誉品手机,白色T5S一部,鉴定价格为320元;2.小米手机,黑色1S一部,鉴定价格为300元;3.诺基亚手机,黑色925一部,鉴定价格为1500元;4.联想手机,白色A670T一部,鉴定价格为460元;5.苹果5手机,白色64G一部,鉴定价格为2600元。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笔录证实: 22日下午6点多放学后,其和同学徐某某从学校出来要回家,走到学校附近公厕的时候,来了4、5个人持刀威胁抢走其身上的三、四十元及一部白色的誉品牌智能手机,徐某某被抢走二十二元钱。
杨某某在出示的犯罪嫌疑人徐国峰、于昆明、张某、孙某某、郭某某的照片中,辨认出第一张照片(徐国峰),第二张照片(于昆明)里的人就是抢劫其的人,其余的记不清了。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22日下午6点多其放学和杨某某回家,当走到学校南侧的公厕门前时,被四个陌生男子持刀威胁抢走22块钱,杨某某被抢走一部手机。
徐某某在出示嫌疑人徐国峰、于昆明、张某、郭某某、孙某某的照片中,辨认第一张照片(徐国峰),第二张照片(于昆明)就是抢劫其的人,其他的人我记不清了。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22日19时50分,在利民路与临河一条交汇处,家小卖店附近,有5到6个年轻男子持刀威胁并对其殴打,抢走其现金50多元钱。
4.被害人孙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19时40分,其和王某甲从西朝阳路向二中方向走,走到慈光胡同内,迎面过来4男1女,持刀威胁并对其和王某甲进行殴打,抢走其现金2元,抢走王某甲小米手机一部。
5.被害人王某甲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19时40分,其和同学孙某某从西朝阳路向二中方向走,走到慈光胡同内,迎面过来4男1女,持刀威胁并对其和孙某某进行殴打,抢走其小米手机一部,抢走孙某某现金2元。
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26日19点10分,其放学回家,在岭东路与临河街交汇处附近,热电三区旁边,被一高一矮两名男子持刀威胁并殴打抢走黑色诺基亚925触屏手机一部。
7.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笔录证实:在劳动公园对面的胡同里,被持刀威胁、殴打并被抢走手机一部。
8. 被害人李某乙陈述笔录证实:其和同学刘明从学校北门出来,走到东平路上,忽然就有一个男子从胡同出来骂我俩,然后从正前方一辆路边停的轿车旁边出来俩个男的把我俩截住了,持刀威胁并对其进行殴打抢走现金二十左右块钱。
9. 被害人王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26日晚10点40左右,从同学家写完作业回家,刚走过六中,快到临河五条的一个报亭的时候,被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持刀截住,后又上来两个人,其中有个人手里拿着钢丝,抢走其手机一部。
(四)同案犯供述
1. 同案孙某某供述证实:是徐国峰提起抢劫的事情的。徐国峰和张某说让我跟他俩在一起呆几天,上周四徐国峰跟我说带我出去玩去,我就跟他去了,道上跟我说他老弟挨欺负了,让我帮着打仗去,第一次抢劫之后跟我说其实就是抢学生钱去,之后我就一直跟他们一起抢学生的钱物。第一次是上周四或者周五,徐国峰领着我、于昆明、张某我们四个人从火车站坐公交车到六中附近一个胡同里,我们就在胡同里等着,过来了一个穿红色校服的男生,徐国峰上去就把这个学生打了,用拳头打还有脚踢,打完徐国峰就问这个学生有没有钱,说要点回家的钱,那个学生说没有钱,于昆明就翻那个学生的书包,书包里也没有钱,我们看没有钱就走了。这次抢劫徐国峰带的刀,长大约30厘米的砍刀,就是拿刀出来吓唬,都是用拳头和脚打的。
我们抢劫完第一次之后就在六中的附近溜达,溜达的时候就看着徐国峰了,他在抢一个男生和一个女生的钱,然后我就过去了,过去以后徐国峰说他被打了,让我找于昆明去,我走到半道看见于昆明也过来了,我和于昆明还有徐国峰就把这个男生打了,都是用手和脚打的,我打完就走了。这次徐国峰说抢了20元钱或者50元钱,我记不清楚了,都是徐国峰自己拿走了,没给我们分,他就是管我们吃喝。
第三次就是2014年5月26日下午六点多钟的时候,我和徐国峰在六中对面的一个小区里面,抢了一个穿红色校服的男生,徐国峰把这个男生拽到楼道里了,我在楼外面站着望风,他在楼道里抢这个男生的钱。抢了一部黑色的诺基亚智能手机,好像还抢了三十多元钱。抢完我俩就走了。抢劫得来的三十多元和手机被徐国峰拿走了,也没有分。这次抢劫就徐国峰动手了,用拳头打的,还拿刀吓唬那个学生来着。
在5月26日晚上23时左右,在六中南墙外,有我、于昆明、郭某某我们三个人,我们抢了一个穿校服的男生,于昆明上前跟这个学生说借点钱回家,这个学生说没有钱,然后于昆明就去翻这个学生的兜,翻出来一部手机,于昆明就把这部手机拿走了,是一部白色的苹果手机。这次抢劫我们都没有动手,于昆明拿着刀,郭某某拿了一跟铁丝吓唬那个学生。手机被于昆明拿走了。
5月22日在利民路与临河街一条交汇,我、于昆明、张某、徐国峰四个人我们往六中的方向走,迎面遇见了一个穿红色校服的学生,于昆明就上前撞了他一下,徐国峰就说你为啥撞我兄弟,那个学生转身就要跑,被徐国峰伸腿给绊倒了,然后我和于昆明过去用手把那个学生架起来了,往一个小区的单元门口拖,抢了这个学生五十元钱,并让那个学生在单元门里呆着不许出来。我们就沿利民路走了,走到岭东路附近就打车走了,回火车站的旅店了。这次抢劫得来的五十元钱都在徐国峰那。刀都是徐国峰和于昆明让拿的。在抢劫时有的时候是带着刀鞘打被抢的人,有的时候就是比划吓唬,每次抢劫所得来的财物都交给徐国峰,他供我们吃饭和住宿。选择学生进行抢劫都是徐国峰说抢谁就抢谁,我认为也是学生胆小,好抢。作案时徐国峰的刀黑色刀库,刃长30厘米左右,宽的砍刀,刀现在不知道哪去了,于昆明的刀是尖的单刃刀,红色的刀库,我的刀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匕首,是于昆明给我的,上面一把刀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扣押了,张某的刀是三棱军刺,作案时没用不知道哪去了。
2014年5月20日多号晚上六点多,我、徐国峰、张某三个人在二中正门对面的小区里,徐国峰自己抢了一个学生,抢了二十元,后来张某又领一个学生到徐国峰那,他俩抢了那个学生15元,我一直在路边呆着了,他们是在楼道里抢的,具体过程我没看见,后来跟我说的抢的多少钱。
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九十八中刚放学的时候,我、于昆明、徐国峰、张某四个人在九十八中旁边的一个公厕抢了两个学生,抢了一部白色直板手机和100来元钱。徐国峰和于昆明先拦住学生,他俩把刀拿出来朝学生比划,吓唬那两个学生,并用手打那俩学生。抢来的钱给徐国峰了,手机给于昆明了。
还有一次是2014年5月23日晚上八点多,在六中对面的胡同里,我和徐国峰、于昆明、张某四个人,于昆明拿刀吓唬一个学生,徐国峰、张某也有刀,但是没拿出来,抢了50元。抢来的钱徐国峰拿着了。
2. 同案张某供述证实:我参与抢劫了,一共参与了五次,有我、阿明(于昆明)、徐国峰、孙某某、郭某某。抢劫的事情是徐国峰提起来的,徐国峰先前在工地干活,有一天跟我们说工地挣钱太少了,也太累了,就说想去抓学生整钱(就是抢劫学生的意思),徐国峰说去二道这边抢学生,他知道地方。第一次是2014年5月26日下午6点到7点之间,我和于昆明、孙某某、郭某某、徐国峰、还有三个女的不知道名字,我们坐公交车从长春市火车站来到长春市二道区六中附近,然后徐国峰就领这三个女的走了,我们四个人就在六中附近溜达,看见一个学生走过来了,穿了一件红色的校服,于昆明就上前撞了那个穿校服的人一下,然后就骂他,那个学生要走,于昆明就把那个学生拽到两辆车的中间,就开始打那个学生,是脚踢的,踢那个学生的上身,我们就在边上看着,帮他把风,于昆明跟那个学生说让他拿点回家的路费,还问那个学生有没有手机,那个学生说没有手机,就有二十多元钱,然后那个学生就把一共二十多元钱给于昆明了,于昆明又给那个学生五元钱让他当路费,然后我们就往六中的东侧走了。这次抢劫我拿的是于昆明的刀,徐国峰拿刀了,孙某某也拿了一把黑色的折叠匕首,于昆明把刀拿出来了,用刀吓唬那个学生,我们剩下的都没将刀拿出来。这次抢劫得来的二十元钱好像是于昆明拿走了没给我们分。
我们抢劫完第一次之后就往六中的东侧溜达,大约7点左右,碰见一个穿蓝色校服的男生,也是于昆明主动上前撞那个学生,然后向那个学生要钱,那个学生说没有钱,就有一部手机,于昆明就给了那个学生几个嘴巴子,郭某某踢了这个学生一脚,把这个学生的手机抢下来了,然后我们就走了。我们抢的是白色的联想牌手机,手机是于昆明拿走了,最后好像是给徐国峰了。
第三次是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我们是抢劫完第二次在一个小区里坐着,徐国峰和那三个女的来找我们了,我们就跟那三个女的说让她们在小区里等着我们一起回旅店,我们5个人就去六中的墙外了,碰见了一个穿红色校服的男生,徐国峰直接把这个男生拽到墙边了用脚踢他,然后把刀拿出来了,问他有没有手机,这个学生说没有,徐国峰又问他有没有钱,他自己拿出来十多元钱给徐国峰了,我们其余的人就拿着刀在旁边站着吓唬他,连望风啥的,抢完这个人我们就碰见警察了,我们就开始跑,我和徐国峰一起跑的,跑到小区里被警察抓住了。这次抢劫得来的十多元钱被徐国峰拿走了,也没分。
我们5月26日下午4点多钟在临河街附近抢劫了,是徐国峰和孙某某去抢劫的,我们在小区里呆着,他俩出去能有20多分钟就回来了,他们回来的时候徐国峰手里拿了一个诺基亚牌子灰色的手机。
5月22日在利民路与临河街一条交汇,我、于昆明、孙某某、徐国峰四个人我们往六中的方向走,迎面遇见了一个穿红色校服的学生,于昆明就上前撞了他一下,徐国峰就说你为啥撞我兄弟,那个学生转身就要跑,被徐国峰伸腿给绊倒了,然后孙某某和于昆明过去用手把那个学生架起来了,往一个小区的单元门口拖,他们就管那个学生要钱,当时我没在跟前,他们抢了这个学生五十元钱,并让那个学生在单元门里呆着不许出来,我们就沿利民路走了,走到岭东路附近就打车走了,回火车站的旅店了。这次抢劫得来的五十元钱都在徐国峰那呢。
除了上述几次抢劫之外还有两次,第一次是在一周之前,在长春市九十八中附近,我、于昆明和孙某某把两个男学生拽到厕所里了,徐国峰就用拳头打他们两个,还拿刀吓唬他们,管他们要回家的路费,把手机拿出来,他们就有一个人把手机拿出来了,是一部黑色的电话,他俩一共拿了三十多元钱给徐国峰了。这次于昆明和徐国峰动手了,都是用拳头打的。在九十八中抢劫之后两天左右,在一个学校的胡同了,还是我们四个人就碰见一个穿校服的男生。徐国峰上前撞了那个男生一下,然后把那个学生推摔了,我们就把这个男生带到一边去了,徐国峰管这个男生要路费,这个男生拿出来一个黑色的三星手机和十三元钱。这次抢劫得来的手机和钱都被徐国峰拿走了。在抢劫时刀一般就是拿出来在被害人面前比划,边比划边用语言恐吓,有时也不拿出来。每次抢劫所得来的财物都交给徐国峰,他供我们吃饭和住宿。选择学生进行抢劫因为学生岁数小、好抢,有时他们还不敢报警。作案时徐国峰的刀是黑色刀库,刃长30厘米左右,宽的砍刀,刀现在不知道哪去了,于昆明的刀是尖的单刃刀,红色的刀库,孙某某的刀是一把黑色的折叠匕首。
2014年5月23日晚上在二道区临河五条与东平路交汇处附近,当时我和另外2个不认识的女孩在附近溜达,后来遇见孙某某、徐国峰、于昆明,他们说刚刚遇见一男一女两个学生,抢了男的学生20余元,当晚又在二道区临河街与公平路交汇处的轻轨站点附近,我和于昆明、拦住一个穿红色校服的男学生,抢了一部黑色三星手机。
3. 同案郭某某供述证实:我一共抢劫了五次,第一次是晚上快黑天的时候,我、张某、于昆明和孙某某在六中附近的胡同抢了一个穿红色校服的男生,抢了20多元人民币。于昆明动手打这个学生了,用手和脚打,于昆明带了一把刀,张某带了一把刀,孙某某带了一把卡簧刀。于昆明把刀拿出来比划来着,抢劫得来的钱给徐国峰了。
第二次是在第一次之后10多分钟,还是我们四个抢了一个穿红色校服的男生,个子挺高的,张某上前撞了这个男生一下,然后于昆明和张某把这个男生拽到一边去了,要抢钱,于昆明用刀砍了两下,当时刀鞘摘没摘我没看清,然后那个学生说给钱,但是他钱包里就三元钱,我们就让他走了。这次于昆明和张某动手了,张某撞了一下,于昆明打来着。
第三次是又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孙某某、张某、于昆明我们四个人抢了一个蓝色校服的男生,抢了一部白色的联想电话。这次于昆明和我动手了,于昆明打那个学生嘴巴子了,我踹了一脚,踹肚子上了。抢劫得来的电话让于昆明拿走了,他给谁就不知道了。
也是过了10多分钟,我、孙某某、张某、于昆明、徐国峰我们五个人又碰见我们第一次抢的那个没有钱的男学生,他和另一个男学生一起,穿红色校服,我们抢了另一个男生20多元钱。这次徐国峰动手打了两个男学生,用拳头和脚打的,还拿刀吓唬来着,这次的钱给我了。
第五次抢劫是我、于昆明、孙某某在六中附近抢了一个男生,抢了苹果手机,白色的。抢劫得来的苹果手机让于昆明拿走了。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国峰供述:我今年3月末和我父亲徐明来长春打工,在网上QQ群里我认识了张某、于昆明、东子(郭某某)、小卿(孙某某),半个月前我在打工的工地不干了,就在长春市火车站附近的西一条的一个小旅店租了一间房,后来张某、于昆明、东子、小卿也来我这个旅店住了,上周四的时候(2014年5月22日)我们4个人张某、于昆明、小卿在西一条的旅店住,我说咱们没钱了,得整点钱,我知道临河街有个高中,咱们去那溜达溜达吧,抢点钱花,他们三个都同意了,我们4个就坐361路公交车,我们都带刀去的,于昆明拿的军刺,我们三个拿的小的折叠刀、水果刀,到6中的时候正好赶上放学,我们就选了一个目标,在六中西侧的临河街桥下,是个男学生好像穿的是红色校服,我们4个就过去了,我把刀从衣服掏出来,是把红色塑料把的折叠刀,我拿着刀还用胳膊撞了一下他,对那个男学生说,哥们借点钱花呗,他说没钱,我们四个张某、于昆明、小卿还有我,就用拳头打他的头部,打完他就害怕了,就给我们拿了钱,好像是50多元钱,抢完了我们就坐车回火车站西一条的旅店了。
第二天(2014年05月23日)张某、于昆明、小卿还有我,我们四个又去了6中附近,看看还能不能再抢点钱,我们到六中的时候大约是晚上8点左右,我们四个带刀去的还是那把折叠刀,于昆明带的军刺,张某和小卿没带刀,到了六中后在临河街还有东平路交汇处六中南侧,有一男一女都是学生,我自己过去的,我过去前,看见有警车巡逻,我就把刀藏在了一个停在路边的车底下,我扔了个石子,那个男学生说我打到他了,我说我打你哪里了,他说打他肚子上了,我就上去给了他一拳,他回了我一脚,把我踹倒了,我就喊小卿还有张某、于昆明,小卿把刀从车底下拿出来了,给了我,那一男一女看见我们有刀,就没敢和我们再撕巴,我说你给我20元钱,我回家坐车,那个男学生就给了我20元钱,然后我们就走了。
我们接着在六中附近溜达,大约晚上9点左右,在临河街轻轨站点附近我们看见一个男学生,我还有于昆明、小卿,把那个男学生围住了,我对他说我没钱想要点钱坐车,他说没钱,我就问他有没有手机,他看见我们有三个人,应当是害怕了,他就掏出一个黑色的小的三星手机,我们拿了手机也没打他,就让走了,然后我们也坐车回西一条的旅店了。这个三星手机第二天于昆明去安华卖的,卖了20元钱。
今天我们五个人有我、张某、于昆明、东子、小卿我们从西一条的旅店坐车去的,到六中的时候大约是下午4点多,我们五个人,在六中附近临河街西侧轻轨桥下,张某、于昆明、东子、在前面走我和小卿在后面,我带的刀,我们看见一个学生,我把刀放在怀里,走到这个学生面前,我给他露了下我怀里的刀,然后对他说,给我点钱,他说没钱,我就骂他来着,他害怕了,就对我说,他没钱就有一个手机,我说手机也行,他就把手机给我了,是个黑色的诺基亚手机,抢完手机我们就让他走了,然后我和小卿赶上了于昆明他们三个人,我让于昆明把诺基亚手机的电话卡卸了出来,然后扔掉了。
5月26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在我们五个人在六中南面的一个胡同里,于昆明、东子截住两个学生,把他们带到胡同里,其中一个我向他要钱,他说没钱,我就没细问,我就又冲着另外一个人过去了,我把怀里的刀也拿出来了,我问他有没有钱,他说有20多元钱,我说行,他就把钱给我了,小卿还翻了翻他的书包,看没钱,然后我就让他们走了。
抢完这起,我腿痛我就没去抢,张某、于昆明、东子、小卿,又去抢了一个白色的好像是联想牌子的手机。之后我就往他们4个附近走去和他们汇合,这时张某先过来,我看见警察来了,我和张某就跑到一个小区了,然后就被警察抓住了。我今天带的直把水果刀,红色塑料把的,刀在警察抓我的时候,让我扔了,我也记不清扔哪里了。抢来的钱被我们买吃的什么了,我们一起花的,抢的手机,卖了二个,卖手机的钱也是我们一起花的。
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我和孙某某、张某、还有谁我记不清了,在长春市第二中学附近寻找抢劫目标,我看见一名穿红色校服的高个子男学生迎面往我们这边走,我就上前和男学生说有没有钱拿出来,男学生说有,然后就把钱拿出来给我了,我又问他有没有手机,他说有一个小米,我也抢过来了,然后我们就走了。
2014年5月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和孙某某、张某、于昆明在长春市第九十八中学附近一个公共厕所上厕所,上厕所的时候就进来两个穿红色校服的男学生也来上厕所,这时候于昆明就对那两个学生说有没有钱拿出来,然后那俩学生分别从兜里拿出了20左右块钱和一部黑色手机,然后我们就走了。抢劫所得黑色小米是于昆明和张某在安华手机卖场卖了100块钱,另一部黑色手机于昆明和张某安华手机卖场卖了20块钱,现在钱都让我们花了。
2.被告人于昆明供述:抢劫的事情是徐国峰提起来的,徐国峰和我、孙某某、张某说没钱了,去“抓兔子”弄点钱吧,就是抢劫学生的意思,我们都同意了。
第一次是2014年5月23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孙某某、张某、徐国峰,我们四个人坐361路公交车从长春市火车站来到长春市二道区六中有一个摆地摊烧烤附近,当时徐国峰拿着军刺,我们四个看见有巡逻警察过来了,徐国峰就把军刺藏在车底下了,然后徐国峰自己去找目标,我和孙某某、张某三个人在路边坐着,过了一会徐国峰喊我们过去,孙某某就把军刺从车底拿出来了,他和张某先跑到徐国峰身边把军刺交给了徐国峰,等我过去的时候我发现抢的是一男一女两个学生,已经抢完了,后来徐国峰告诉我们说就抢了20块钱。
第二次是当天晚上9点左右在长春市第六中学临河街轻轨桥下面,徐国峰自己拿着军刺先过去找了一个又高又膀的男学生为目标,开始徐国峰没打过男学生,他就叫我、孙某某、张某过去帮忙,男学生看见我们过去了就不反抗了,接着男学生就被徐国峰撂倒了,我们就上前用脚踢男学生的后背、大腿、肚子、踢了几脚以后,徐国峰就让我们先跑,接着我、孙某某、张某我们三个就跑了,后来才知道徐国峰从男学生那抢了一百多块钱和一部老式三星手机。
第三次2014年5月26日下午6点左右,我、徐国峰、孙某某、张某、郭某某我们五个人在东大桥附近的轻轨站点,当时我们刚下车,徐国峰就对我们说看峰哥给你们打个样,接着他就自己走到两个身穿蓝色校服男学生身边,就对那俩学生说给我拿十块钱,然后就有一个男学生给了徐国峰十块钱,徐国峰接过钱以后就回到我们这边了。
第四次是当天晚上9点左右我们五个人就在六中附近胡同里溜达,徐国峰发现有俩个穿校服的男学生过来了,他就先骂俩男学生,我们听见徐国峰骂人以后我们就往徐国峰身边走,当时我和郭某某把俩男学生截住了,我俩把其中一个男学生拽到胡同里面,徐国峰当时拿着刀,他自己把另一个男学生拽到胡同里面,徐国峰问俩个男学生有没有钱,给我拿点钱,开始男学生说没有钱,徐国峰打了男学生几拳,男学生就把钱包拿出来给徐国峰了,徐国峰把钱包里的钱都拿出来了,又把钱包还给男学生了,徐国峰又问男学生有没有手机,还有没有钱,男学生说没有,徐国峰就又开始用拳头打几下男学生后,我们五个就走了。
第五次是在长春市第六中学后面两栋楼之间的过道上,我、郭某某、张某、孙某某我们四个发现迎面走过来一个穿校服的男学生,当时我在前面走,郭某某对男学生说让他站那,然后我们就走到男学生跟前,张某问男学生有没有钱,男学生说没有,张某看见男学生手里拿着一部白色的手机,就从男学生手里把手机抢过来给我了,然后郭某某踹了男学生一脚后,我们四个就走了。
最后一次是在长春市第六中学临河街与岭东路交汇处轻轨桥下,我和孙某某、郭某某我们三个看见前面有一个没穿校服背着书包的男学生,我们三个追上去后,孙某某问男学生有没有钱,男学生说没有,但是有一部苹果手机,然后我就把苹果手机从男学生手里抢过来了以后,我们就走了。
抢劫学生徐国峰说抢学生好抢,学生不敢反抗、也不敢报警。这几次抢劫带凶器了,有军刺、砍刀和三棱刀。我们抢来的钱都放徐国峰那,我和张某把第二次抢的老式三星手机卖给安华门口收手机的人,卖了20块钱,也给徐国峰了,现在我住处有一部联想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还有一部苹果5手机。
2014年5月22日下午5—6点左右,在市98中学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附近当时正是二年级刚刚放学,我和徐国峰、张某、孙某某在那物色放学的学生准备实施抢劫。当时徐国峰、我进到了公厕内,孙某某和张某随后也进到公厕里把门关上。里面正好有2个98中学蓝色校服着装的男学生,徐国峰用拳脚打了2个学生几下,把随身带的刀拿出来,问他俩有没有钱,他俩就害怕了,戴眼镜的男学生拿出来100余元现金,不戴眼镜的学生拿出来10余元钱、一部白色智能手机,之后就让他俩走了,我们也离开了现场。钱都在徐国峰那,手机回去后由徐国峰交给了孙某某,哪去了不知道。
第二天就是5月23日刚黑天时,和徐国峰、孙某某、张某还有孙某某对象、徐国峰对象在2中附近溜达,在一个十字路口看见2个男学生穿2中红校服,我就带着我对象、徐国峰对象去找公交站点,徐国峰、我、张某就把这两个学生拽到了2个车之间的位置,徐国峰上去打了他俩几拳,我和张某站着望风,徐国峰问他俩有没有钱,然后就翻他俩的衣服,从个子稍高点的学生翻出的一部黑色的小米手机,后来我们在公交站点汇合后就离开了。被抢手机第二天5月24日我和张某去重庆路附近卖了100余元,钱给徐国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徐国峰、于昆明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于昆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昆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昆明积极参与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2014)第十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国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于昆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作案凶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