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存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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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10:22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东存,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高新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国,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存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显忠、王效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存及其辩护人李志国、庞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9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第一热力电力分公司因修建管线在高新北区某村临时征地,在拆迁过程中,因被告人刘东存杨言不给钱就搅和村民不签协议。为保证工期,负责拆迁工作的江某某经请示后以给付其父亲刘某乙土地补偿的方式给刘东存24 106 元,拆迁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

2、2012年3月,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在某村大面积征地,在拆迁大会上刘东存说征地国家有政策,每亩地补偿达到60万元,如达不到这个数就不要签字,村民听后议论纷纷,拆迁大会无果而终。后刘东存找到拆迁负责人吴某某、村长路某和村委会委员张某,扬言如给他20万元钱,他就不搅和。由于工期紧张,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只好以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的方式给付刘东存10万元。

3、被告人刘东存于2012年3月,借高新北区某村征地之机,多次找村民王某甲,说可以找人帮多要一部分钱,但出来的钱要给他一半。原定给王某甲补偿款60万元,王某甲嫌少,所以答应多出来的钱给刘东存一半。后王某甲实得补偿款85万元,但对外说是69万元。刘东存以为王某甲多要9万元为由,向王某甲索要4.5万元。后王某甲经找村长路某了解,签协议时刘东存并未找人为王某甲说情,补偿款85万元跟刘东存无关。王某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东存的父亲刘某乙将4.5万还给王某甲。

4、2012年5、6月份,被告人刘东存利用高新北区在某村征地之机,主动找到张某甲问这次征地要多少钱,张某甲开始认为自己家的地能占一亩,最少要38万元。征地后张某甲家实际被征一亩一分三厘,补偿款为42.6万元。刘东存以多签的钱是他找人帮忙为由,多次向张某甲索要4.6万元。后张某甲被迫给刘东存2万元。

5、2012年5、6月份,被告人刘东存利用高新北区某村征地之机,在村民要签字的头一天,到被害人姜某某家说他可以找人帮忙多签点。后双方约定,最低26万元,多签的部分给刘东存。后来实际征地补偿为28.95万元,签完协议后一个月,刘东存找到姜某某要多签的钱,姜某某去银行取2.95万元给了刘东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东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东存于2012年3月,借高新北区某村征地之机,多次找村民王某甲,说可以找人帮多要一部分钱,但出来的钱要给他一半。原定给王某甲补偿款60万,王某甲嫌少,所以答应多出来的钱给刘东存一半。后王某甲实得补偿款85万元,但对外说是69万元。刘东存以为王某甲多要9万元为由,向王某甲索要4.5万元。后王某甲经找村长路某了解,签协议时刘东存并未找人为王某甲说情,补偿款85万元跟刘东存无关。王某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东存的父母将4.5万元还给王某甲。

2、2012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刘东存利用高新北区在某村征地之机,主动找到张某甲问这次征地要多少钱,张某甲开始认为自己家的地能占一亩,最少要38万元。征地后张某甲家实际被征一亩一分三厘,补偿款为42.6万元。刘东存以多签的钱是他找人帮忙为由,多次向张某甲索要4.6万元。后张某甲被迫给刘东存2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刘东存的身份。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王某甲支取4.5万元的银行明细、刘东存还款收据,证明刘东存收到王某甲补偿款4.5万元,案发后,家里代其退还4.5万元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14日,刘某丙银行存折取款复印件,取走2万元。

3、被告人刘东存供述:“王某甲在2012年高新区征地过程中,几次他都谈不下来,到我屋里,说他家一亩地才和20万元钱,他问我能不能找人说句话,多给点补偿,我说帮他问问,因为在这次拆迁过程中,张某曾经跟我说过,如果有老百姓签协议嫌价格低,找到我的时候,让我先答应下来,说可以办,然后我再找张某。王某甲找我之后,我就给张某打电话,我说王某甲家的地补偿的少,想多要点补偿,张某说行,可以找人办,但是多要出来的补偿款应该留一半给办事的人,如果王某甲答应,就让王某甲过去签协议,王某甲同意这么办,就找张某签协议去了,后来签完协议后,我听张某说王某甲家多补偿了9万元钱,我就到王某甲家,管王某甲要了4万5千元钱。取钱时王某甲和他儿子在家里,他儿媳妇也在家里。”

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在吉林市高新区某村三社务农。刘东存我们是一个村的,他是治保主任,绰号“小友子”。我写过举报信,我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刘东存多次到我家说可以帮我找人,多得到补偿款,多得的补偿款分一半给他。我当时相信他了,同意让他办。但是刘东存实际上并没有帮我多得到拆迁补偿款,他还是管我要了4万5千元钱;后来我知道刘东存骗我之后,我找刘东存要过钱,刘东存说愿意上哪找上哪找去,要钱我没有,你想告也没有证据。之后就找不到刘东存了。他家在昨天2014年5月23日晚上8点钟左右把钱还给我家了,当时是我和我老婆、还有我儿媳妇一起去的。当时刘东存家只有他妈在家。还了我们4万5千元钱。钱给完以后,我给她打了收据,但是收据日期写的是2014年4月25号,不是5月23日。”

5、证人张某乙证言:“我是吉林市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局长,负责高新区征地工作。刘东存我不熟悉他,只知道他是某村治保主任。王某乙这个人我知道,他到征收局告过刘东存,他说刘东存以帮他家找人做工作多得补偿款为名,骗了他家4万5千元钱。王某乙给征收局写过举报信,说他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刘东存多次到他家说可以帮他找人,多得到补偿款,多得的补偿款分一半给刘东存。但是刘东存实际上并没有帮王某乙多得到拆迁补偿款,但他还是管王某乙要了4万5千元钱。”

6、证人吴某某证言:“三道岭村王某乙我知道,他是三道岭村被征地的其中一户, 王某乙家被征地时刘东存没有找过我,给他家的补偿拆迁款是按照政策补偿的,我同王某乙本人谈过,经过协商是按照正常的补偿情况给的补偿款。”

7、证人路某证言,王某乙是我们村的村民。王某乙家征地是在2012年5、6月份的时候。他家征地补偿了80多万元钱,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王某乙家征地时没有人给王某乙说情,他家的补偿拆迁款是按照政策补偿的,我反复同王某乙谈的,王某乙因为拆迁的事到村里去过5、6次,最后才谈成的。没有多给他补偿款。刘东存从没有找过我为王某甲说情,据我所知房屋征收局的人他也没有找过。刘东存以给王某乙找人,能多要征地款,从王某乙家拿走4万5千元钱的事我知道,我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知道这件事的,有一天王某乙和他儿子王丁到我家找到我,问我他家征地得到的补偿款是不是刘东存帮着多要的,我说根本没有这事,他家得到的钱是按照规定正常补偿的,是他家应得的,没有人给他家说情。当时王某乙还说他拿到征地款后,刘东存从他手里要了4万5千元钱。”

8、证人张某证言:“我认识王某乙,他是我们村的村民。王某乙家征地是在2012年5、6月份的时候。他家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我没听说王某乙家征地时有人给王某乙说情,他家的补偿拆迁款是按照政策补偿的,我和路某、还有征收局的吴某某反复同王某乙谈的,王某乙因为拆迁的事到村里去和我们谈过5、6次,最后征收局逐渐加价才谈成的,是协议征地,没有多不多给他补偿款的说法,给王某乙的钱都是他应得的,王某乙签完协议后就走了,王某乙刚走,刘东存就到了签协议的办公室,问王某乙家补偿了多少钱,当时屋里有我、路某、吴某某还有征收局的两个工作人员,我记不住名字。路某告诉刘东存,王某乙家补偿了69万,没有告诉他真实数额,因为刘东存在拆迁过程中总搅合,没起好作用,所以不想让他知道真实数额。 刘东存以给王某乙找人,能多要征地款,从王某乙家拿走4万5千元钱的事我知道,我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知道这件事的,开始是路某告诉我的,路某说刘东存主动找到王某乙,说帮他找人能多要征地补偿款,多要出的补偿款一人一半,但是刘东存根本就没有帮王某乙找过人,征地款下来以后,从王某乙家要了4万5千元钱。”

9、证人余某某证言:“2012年春天,当时我们村正在占地拆迁,刚开始的时候拆迁办的吴部长说给我家补偿60万元让我签拆迁协议,我认为补偿的太少,当时没有签,就回家了。后来刘东存多次到我家里跟我说,你也没什么能耐,我帮你办,多要出来的钱一人一半,我就同意让他办。但是后来我家知道刘东存实际上并没有帮我家多得拆迁补偿款,但还是管我家要了4.5万元。”

10、证人王某丙证言:“刘东存在昨天2014年5月23日晚上8点钟左右把钱还给我家了,当时是我和公公王某甲、还有我婆婆余某某一起去的。当时刘东存家只有他妈卢亚芝一个人在家。还了我们4万5千元钱。钱给完以后,我爸还给她打了收据,收据日期写的是2014年4月25号,不是当天5月23日的日期。”

11、证人刘某乙证言:“刘东存是我儿子,我替他还过王某乙4.5万元钱,是什么钱不知道,王某乙去我家要钱有半年多了,前后有三四次,我还了钱之后,告诉我儿子了,并问过他干什么欠王某乙钱,刘东存说是借钱花了,是占地后借的钱,钱是我还给王某乙的。”

12、证人芦某某证言,开始的时候刘东存没有跟我说过这事,在2013年2月王某甲全家都到我家来找刘东存,我问他找刘东存干什么,王丁说刘东存欠他家钱,我说等刘东存回来再说,后来王某甲两口子也多次到我家来要钱。王某甲没说是什么钱,就说刘东存欠他4万5千元,我问过刘东存,他说不用我管,也没说是什么钱,不让我参与。还给王某甲钱是在2014年4月25日,他家还给我打了收据,是在我家给的,我交给了王某甲,当时我和我爱人都在,他两口子还有他儿媳妇来的。

13、被告人刘东存供述:“在2012年征地拆迁过程中,张某告诉我,振会(吴部长)给我们整了十万元,我们也应该给他们整点,问你能不能找到人,你就说能,答应他们,让老百姓分点钱,然后把钱给张某,就能多签补偿款,后来刘某丙家征地的时候找到我,让我给他家讲情,我就答应了,事后,我上刘某丙家,刘某丙媳妇给我拿了2万元钱,我把钱给张某了,在村部张某的办公室给他的。”

14、被害人刘某丙陈述:“ 2012年高新北区征收地占了我家一亩一分三厘地,补偿了我家42.6万元。刘东存就去地里找我们,当时我和我媳妇都在干活,我没有理他,他和我媳妇怎么说的我不知道,我家拿到补偿款后,他先后上我家三、四次要钱,他还吓唬我媳妇说这件事是他找黑社会办的,说他们要来,没办法我媳妇就答应给他2万元钱,我和我姑娘,姑娘的朋友一起去的重庆路大福源附近的吉林银行去取出了2万元,晚上刘东存来了把钱拿走了。”

1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最后一次高新北区拆迁过程中,我被人要去2万元钱,是我们村治保主任刘东存要去的。他说我家地在征收过程中,他找人帮忙签协议时多签了一部分,多要的钱是给帮忙的人,他先后三四次来我家,他吓唬我要找黑社会的,我没办法就给我姑娘打电话,我姑娘不同意,我说不给他总来,就给2万元吧,我就让我老头子找姑娘去取的钱,老头子拿回来,刘东存就来把钱拿走了。”

16、证人刘某丁证言:“我是高新北区某村村民,在2012年征收地占了我家一亩一分三厘地,赔偿了我家42.6万元,其中被刘东存硬要去2万元钱。因为他说帮忙多签钱了,所以要钱。我爸妈说没有找他帮忙,是他自己找到我爸妈说要帮忙多签点,具体是我爸妈讲的,我当时没在家。是我从我爸爸(刘某丙)的存折里取出的2万元钱,我交给我爸的,我爸拿回家,具体怎么给的我不知道了。当时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刘东存说要钱也是给办事的人,不给钱,别人来要钱又打又闹的,多不好,我家老太太就商量我说给他吧,我还说不给,后来我爸来找我取钱,我没办法就去取了钱,把钱给我爸了。”

17、证人张某证言:“刘某丙是我们村村民,刘某丙家征地是2012年5、6月份,刘东存从来没有找过我为刘某丙家说情,刘东存以给刘某丙家找人帮忙,能多要征地款,从刘某丙家拿走2万元钱的事,我是后来听别人说的,刘东存也没给我,他要来的钱,想瞒都瞒不住,怎么可能给我。”

18、证人路某证言:“我是高新北区某村主任,刘某丙是我村村民,刘某丙家征地过程中,没有找我帮忙。刘东存从刘某丙家拿走2万元钱的事我是后来听刘某丙的侄子刘某戊说的,刘某丙姑娘一直找刘东存要钱。”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存诈骗王某甲、张某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诈骗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存犯敲诈勒索罪及诈骗姜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东存案发后,其母亲代其将诈骗犯罪所得4.5万元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甲,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东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东存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英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О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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