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兴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10:23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汪林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兴民,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1994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5年2月12日被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6日被天桥岭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15年8月31日被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天桥岭森林公安局逮捕,羁押期间因患重度高血压,经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8日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林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兴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兴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贾兴民在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21林班集材期间,看见有不少赤柏松树苗,于是产生了用赤柏松给母亲和侄子治糖尿病的想法,便在下班时薅了5株赤柏松树苗,用编织袋把5株赤柏松树苗包裹起来藏在小树林中。2015年2月12日准备把树苗用车拉回敦化的途中被大兴沟森林公安局截获。经鉴定:其非法采伐的5株树木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兴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某、时某某、关某某等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权属证明、扣押清单、收条、受理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车籍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及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兴民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5株,其行为己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兴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兴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兴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期间折抵的刑期七十二天,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算,至2018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万顺利

审判员  武 超

审判员  朱传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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