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再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25

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永刑监字第2号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4)永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此案应当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王胜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此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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