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德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生于长春市南关区,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德惠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赢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芳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毕赢与被害人张某某确认恋爱关系后,谎称其亲属在长春市一汽公司工作,有把张某某招聘为一汽正式职工的能力,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5000元。2014年被告人毕赢继续以办工作需要钱、生病需要医治、以冒充彤彤通过微信跟张某某聊天谈恋爱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0000余元。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证明,手机聊天记录,欠条,证人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毕赢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赢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毕赢辩称,我认罪,但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关于给张某某办工作的钱能有两万元,我和张某某男女朋友交往时的金额大约有六千元左右。以“桐桐”身份骗取张某某的钱有六千元左右。一共三万五千元左右。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汇款明细中的2014年7月19日的一万元、2015年4月9日的三百元以及其他多笔汇款流水都不是张某某汇的,是我自己的钱。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不可信。给我的办工作的钱是一万元现金,给我两万左右的钱是给我的生活费,与办理工作无关。是张某某逼着我给他出具的六万元欠条。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没有退赃能力。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毕赢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取得其信任后,谎称其能通过亲属将张某某招聘为长春市一汽公司的正式职工,开始骗取张某某钱财。此后,被告人毕赢继续以办理工作需要钱,被老鼠咬伤需要钱治疗,虚构尚奕奕(微信名桐桐)的身份介绍给张某某做女朋友,并以该身份通过微信、短信聊天方式向张某某诈骗钱财。张某某先后以现金、汇款等方式给付被告人毕赢钱款60000余元。2015年6月4日,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毕赢索要钱款,毕赢给其出具60000元的欠条一枚。同年6月5日,毕赢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张某某胁迫其出具欠条,但是向公安机关隐瞒了双方有钱款纠纷的事实。经被害人报警,同年6月11日,经公安机关讯问毕赢供述了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毕赢符合刑事诉讼主体资格。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毕赢在2015年6月5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张某某逼迫其出具6万元欠条,双方没有办理工作及债务纠纷。2015年6月5日14时许,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毕赢与其处对象,并以给张某某办理工作、被老鼠咬看病需要钱,以“桐桐”照顾毕赢及桐桐自己也生病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5000元。2015年6月11日8时许,公安局刑警侦察员约毕赢到刑警队向其询问被张某某胁迫出具欠条一事,毕赢否认自己拿张某某的钱为其办工作,后经阵控中队侦察员讯问,毕赢对诈骗事实供认。
(3)欠条,证实被告人毕赢给被害人张某某出具六万元欠条的事实。内容为“我毕赢给张某某办(公)工作拿了6万块钱,工作没办成,钱如数返还,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
(4)照片,证实被告人毕赢虚构“桐桐”的身份介绍给被害人做女朋友,并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照片的事实。
(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毕赢在微信聊天中欺骗被害人在为其办理工作及向被害人要钱的事实。
(6)银行查询单及毕赢银行账户明细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多次转入被告人毕赢银行账户人民币总计316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看到被告人毕赢与被害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4日18时左右在德惠市工商大楼后院聊事情,女的拽着男的手臂,但是双方都没有过激行为的事实。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在2015年6月4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毕赢与被害人张某某到她开设的旭日升超市借纸笔写东西。期间,二人表情正常,也无异常言行。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张某某的舅舅,2013年12月份,我姐说张某某的对象欧某某要给张某某往长春一汽公司办理工作需要钱,从我这借一万五千元钱,向我哥李某乙借一万五千元,我哥让我一起给取出来的。
(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张某某的舅舅,2013年12月份左右,我姐姐李某丙,就是张某某的母亲,打电话说张某某的对象欧某某要给张某某安排到长春一汽上班,需要钱,向我和三弟李某甲各借一万五千元钱。钱是李某甲到我家取走后送到我姐家的。
(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张某某的母亲,2013年12月份左右,张某某和我说他对象欧某某能给他介绍到长春一汽上班,需要钱,让我帮着借钱。我从我大弟弟李某乙和三弟弟李某甲处各借15000元,共计30000元,我一次性交给了张某某。欧某某就是毕赢,她当面和我说过她要给张某某安排到长春一汽上班。
(6)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某的朋友,我认识毕赢,她是德惠市一道街手机店卖手机的。2013年12月份二人处对象的。在2013年12月份一起吃饭时,毕赢曾说过她能给张某某办到长春一汽去工作,当时还有张某某、王某某、殷某某在场。2014年5月份,张某某说毕赢让老鼠咬了要打疫苗,向我借了500元,向我弟弟侯学盛借了700元。
(7)证人殷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某的朋友,毕赢曾是张某某的对象,所以认识她。2014年3月份,张某某与毕赢还在处对象,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毕赢要给我办工作,现在缺点钱,你借我点”,我给他拿了2000元现金。2014年5月份,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毕赢让老鼠咬了,看病打疫苗要用1000元”,我也是当天给他拿了1000元现金。听张某某说是毕赢的大爷给往长春一汽办工作。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说毕赢要给其往长春一汽办理工作需要钱,其两次借给张某某2000元现金。
(9)证人宫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某的前妻,2013年12月份,通过张某某认识毕赢,大家习惯叫她欧某某。聊天的时候,毕赢说她能给张某某办到长春汽车厂做正式职工,月工资2万元,坐办公室。张某某说已经花了5万多元钱,钱都给毕赢了。毕赢说她家也拿出7、8万元钱给张某某办工作了,她说找一个张大爷给办工作。毕赢说2014年3月份能办下来,后来说5月份能办下来。2014年六七月期间,我在德惠市工商大楼一家手机店看到毕赢,她说被老鼠咬了,得了败血症和白血病,活不多久了。后来我和张某某说这事,他不信,说毕赢没有在德惠。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013年10月份,我在德惠市天天手机店内与在那里卖手机的毕赢认识,一个月后我们开始处对象。之后没几天,毕赢说可以给我办理到长春一汽工作,没说具体工作,就是说是正式职工。后来毕赢说这工作她拿钱,让我也拿35000元。她说找她张大爷,以前是一汽的一把手,现在退休了。还说要是工作办不了,能把钱返回来。2013年12月份,我向我大舅李某乙、三舅李某甲各借15000元,我自己家有5000元。这35000元现金是一次性在德惠市松柏路劳动服务公司4楼给毕赢的。后来她说让老鼠咬了,活不长了,怕她妈找我麻烦,就把我在她微信号中的好友拉黑了,还把“桐桐”介绍给我,让我加“桐桐”这个微信好友,我们一直没有见面,就是微信上和“桐桐”说话,后来在微信上确立了对象关系。“桐桐”她说生病了,毕赢也生病了,她俩没有钱看病等各项理由,我就给毕赢和我自己的卡里汇钱。钱是汇到我名下的卡,因为我的卡被毕赢给“桐桐”了。
毕赢一共骗我75000元。我一次性给毕赢35000元,我有往毕赢拿的我名下的银行卡里面汇了32000元左右,这32000元包括办工作的住房公积金、工作服、医保卡等,毕赢看病的钱,汇款数有50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以及1000元以下的。我还给毕赢的卡汇了大约8000元左右,这包括我银行卡(尾号65203)转账、还有在大青咀转账、在德惠用现金汇款。这样总计是75000元。我总共被骗了将近8万元,我当时认为毕赢与“桐桐”不是同一个人,我对毕赢说让她还我6万元,剩下2万元我找“桐桐”要,所以让毕赢给我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
4.被告人毕赢的供述与辩解
我还叫欧某某,张某某是我前对象,骗他4万多元,不到5万元钱。2013年12月份,我和张某某处对象,处的时间不长,因为我有亲属在一汽上班,张某某就要求往长春一汽办工作,我说试一试。我说找张大爷给办,其实根本没有这个人,是我编的。我说是办一汽正式职工,有五险一金、住房有公积金,有可能有车和房。我说办工作得需要人情钱,但没有说具体数。他一次性给我1万元现金。拿完钱我去长春转一圈就回来了,对张某某说给人送礼了,等信儿吧。后来我又以交服装费等方式骗张某某,他陆续给了我不少钱,基本都是打到我和张某某的银行卡里面的,有5000、3000、2500、2000、1000元的,还有几百的。张某某的邮政储蓄卡在我手里。2014年六七月份时,我对张某某说我在长春让老鼠咬了,挺重的,其实我一直在德惠了,我说在长春给他办工作,自己看病。这时我俩已经不处对象了。为了不让他纠缠我,我给张某某介绍一个微信名叫“桐桐”的女的,其实没有这个人,是我自己想的名,又在网上下载一个女的图片,还用别的电话号给张某某发过短信。我用“桐桐”的名朝张某某借钱给我自己看病,我对张某某说“桐桐”叫“尚奕奕”,家里条件还行,有车。我以自己有病和“桐桐”名义骗张某某1万元左右。今年6月4日,我在德惠市中央街一道街口遇到张某某,他逼我给他写一张六万元欠条,完了他还翻看我的手机,我抢过来就走了,他也没有追我。第二天我就去报案了。我骗钱是因为我们一起时花钱都是我拿的,后来分手了,我没有工作、没有钱,我就又从他哪里骗点钱作为补偿。
5.讯问光碟。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对诈骗数额有异议、欠条系被逼迫所写、银行汇款流水中部分系其自己汇入的钱以及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虚假等项辩解,经查,在被告人辩称的银行汇款账单流水中,除了2014年7月19日的一万元、2015年4月9日的三百元外,公诉机关并未将被告人辩称的其他银行流水计算在犯罪数额内,而且被告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解,且结合全案证据,各项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毕赢辩称欠条系被张某某逼迫所写,经查,相关证人均证实出具欠条时没有看到张某某有逼迫行为,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毕赢诈骗累计数额应以经双方确认的欠据数额为准,对被告人的其他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毕赢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毕赢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六万。
(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