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秀娟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3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08号

罪犯郑秀娟,女,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宽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秀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6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郑秀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郑秀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至12月,在某项目拆迁工作中,被告人郑秀娟和被告人马轶预谋后,采取借用邱家村村民的身份证虚构征地拆迁事实,虚假填报评估报告单和拆迁协议书骗取国家补偿款,并与被告人李洪装、东脉林、罗江、孙宝成、都兴泉、常书文、罗和预谋,采取虚报地上物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被告人郑秀娟、马轶诈骗国家补偿款人民币共计949710元,被告人郑秀娟分得17万余元、被告人马轶分得61万余元。被告人郑秀娟、马轶伙同被告人于志昌,采取虚报地上物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于志昌分给郑秀娟、马轶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郑秀娟、马轶伙同被告人常春亮,采取虚报地上物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人民币59900元,被告人常春亮分给郑秀娟、马轶共计人民币2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粘纸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6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5.3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郑秀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多次伙同他人诈骗国家专项资金,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我院对其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秀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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