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凤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23号

罪犯姚凤珍,女,1941年3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凤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168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姚凤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曹海忠妻子曹玉玲离家出走多年,曹海忠多次到其岳父家找妻子曹玉玲,并与姚凤珍产生矛盾,2005年1月6日9时许,曹海忠又到姚凤珍家中,与姚凤珍发生口角后,姚凤珍用事先准备好的镰刀将曹海忠头部砍伤,曹海忠声称要杀姚凤珍的儿子曹国范,并手持镰刀到曹国范家,姚凤珍随后持一把锤子追到曹国范家,见曹海忠与曹国范厮打,便用锤子击打曹海忠头部一下,将曹打倒在地,之后用锤子击打曹海忠头部数下,又到厨房拿一把菜刀砍曹海忠头部数下,直至曹海忠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参加干零活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6.5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姚凤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凤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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