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武强假释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4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假字第00070号

(2015)长刑执假字第70号

罪犯武强,男,1964年8月29日生,回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杭刑执字第99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2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武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间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单位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等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检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8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4元。该罪犯51岁,其妹妹武丽春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犯罪结果严重,未能充分退赔以减小危害后果,社会危害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强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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