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庞万力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76号
罪犯庞万力,男,1981年6月28日生,回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舒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万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庞万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庞万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执行不好,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7年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管制四年;200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2007年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镇赉监狱服刑期间,主动交代余罪,在2007年4月10日在舒兰市铁路住宅盗窃被害人人民币91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庞万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抢劫、盗窃作案多起;该犯月均消费水平较高,可视为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万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