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志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40号
罪犯秦志坚,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长汽开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长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海江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秦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秦志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3年6月30日因抢劫罪。原判认定,2008年10月中旬,被告人秦志坚先后两次指使被告人张淑香在其家中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一汽宿舍850栋3门4楼46中门将30片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李英男、2008年10月22日晚,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秦志坚、张淑香的同居住处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秦志坚、李英男抓获,从李英男身上搜出麻古10片,并从该住处搜查出麻古130片,冰毒16袋。综上被告人秦志坚、张淑香贩卖麻古160片重10克、冰毒16袋重10克,总重量为20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63.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秦志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涉毒犯罪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志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