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成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69号
罪犯任成龙,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8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成龙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3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中法刑执字第17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任成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7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判认定,2010年12月初,该犯与同案租住东莞市大朗镇圣堂村新市二街52号聚富公寓711房,并商量一起抢劫与其同住一个公寓301房的喻某。同月13日13时许,二人持刀采取威胁手段在711房轮流强奸喻某。之后,二人从301房抢走喻某现金、手机、电脑、首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任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抢劫、强奸被害人,系累犯,该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