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存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448号

罪犯韩存刚,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靖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存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韩存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10日晚,该犯伙同他人持匕首等凶器到靖宇县教育局楼下梦沙龙歌厅等侯被害人李洪彬欲对其予以报复。当晚二十时许,当李洪彬等人到达梦沙龙歌厅门口时,韩存刚伙同他人手持凶器冲上去,随后双方发生殴斗。韩存刚、李茂强持折叠刀具同被害人李洪彬打斗在一起,打斗中李洪彬身体被锐器刺中二处创口,被刺中的左胸部伤口,造成左肺贯通伤、心包破裂、主动脉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韩存刚能够自愿认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裁剪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存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