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10: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673号

罪犯陈明,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陈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9年4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78年8月因流氓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83年4月因盗窃、殴斗、伤害被行政处罚;1994年3月20日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12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三天;1998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99年1月因毁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七天。原判认定,该犯于2005年5月27日13时许,该犯与妻子、妻妹到饭店吃饭时于被害人孙某某互相碰了一下,后发生争吵,在厮打过程中,该犯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孙某某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于2005年6月16日死亡。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4.5分。有高血压三级、心率心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被行政处罚多次,具有前科劣迹,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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