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显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680号
罪犯程显忠,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显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程显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06年夏至2007年8月间,窜至磐石市红旗岭镇、磐石市区、黑石镇,松山镇、牛心镇、呼兰镇,桦甸市、朝阳镇、海龙镇、东丰县,梅河口市内、梅河口市红梅镇、山城镇等地,多次趁人不备盗窃摩托车。其中该犯参与盗窃作案27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1125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4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程显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流窜多地实施盗窃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显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