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华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390号
罪犯龙华彬,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华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龙华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2年1月17日凌晨2时至7时,姜立军、颜卫兵、龙华彬与“小张”、“小李”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中泰集团建筑工地盗窃交流电弧焊机一台、氧气瓶三个、185平方金龙羽牌电缆20米、10平方电缆40米。其后,在南山区桃源街道办旁的兴海废品收购站,郑宝柱在明知上述物品系赃物的情况下,从姜立军等人处收购了上述物品。经鉴定,上述交流电弧焊机价值2350元,185平方电缆20米价值8937元,10平方电缆40米价值1435元。二、2012年2月8日凌晨4时许,姜立军、颜卫兵、龙华彬与“小张”、“小李”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六道中泰集团建筑工地盗窃电缆线800米,其中35平方电缆500米,16平方电缆300米,氧气瓶两个。其后,被告人郑宝柱在明知上述物品系赃物的情况下,继续收购了上述物品。经鉴定,35平方电缆500米共价值48015元,16平方电缆300米共价值15582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30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龙华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