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坊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4109号
罪犯李坊武,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坊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坊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邢义因买卖车辆与王某刚发生矛盾,遂指使李坊武、曲吉峰、王贤虎、汪军对其进行报复。1993年11月20日6时许,李坊武伙同三人持木棍在白山市八中铁道口附近等候王某刚。待王与其妻董某云行至此处时,经王贤虎指认,李坊武持木方绕至王某刚背后照其头部猛击一下,将王打倒。董某云与李坊武厮打。曲吉峰持木方照倒地的王某刚头部猛击数下,后与汪军、王贤虎逃离现场。李坊武又照王某刚头部打一木方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刚因颅脑挫裂伤死亡。李坊武系主犯;邢义、李坊武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营养餐加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坊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坊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