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2:23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西刑自初字第11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爱伟,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辩护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告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告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天舒

代理审判员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齐国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牟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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