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215号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光,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永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于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安徽省歙县徽城派出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4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解回,同年8月13日被永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光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旭、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陈晓光时任永吉县口前镇依山君庭售楼处售楼员,期间被害人高某到永吉县口前镇依山君庭售楼处购买房屋时与被告人陈晓光相识,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晓光先后以买房能优惠收取办事费及买房交定金、个人贷款、交房屋首付名义分四次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2,600.00元。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晓光在长春市汉森金烁广场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黑色联想Y400N-IFI笔记本电脑一台;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晓光在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体育馆门口再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200.00元。被告人陈晓光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陈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被告人陈晓光先后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2,600.0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黑色联想Y400N-IFI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00元,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诈骗现金及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4,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地市常住人口查询、前科劣迹调查材料、抓捕经过、被告人陈晓光给被害人高某出具的收据及欠条、被害人高某与被告人陈晓光手机微信记录照片,证人姜某某证言,被害人高某、梁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永吉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晓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晓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晓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正琦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