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刚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2:30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702号

罪犯陈伟刚,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柳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该犯曾于2013年1月25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陈伟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劳积1次、奖励1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刚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伟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马树文

审判员  黄智慧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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