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利减刑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688号
罪犯安道利,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小学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辽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道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该犯曾于2011年1月27日、2012年5月31日两次经本院减刑共3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安道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劳积1次、奖励2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安道利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道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马树文
审判员 黄智慧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