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春发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2:32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通中刑执字第691号

罪犯卜春发,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化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春发犯职务侵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该犯曾于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减刑1年5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卜春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奖励1次,并能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卜春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卜春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马树文

审判员  黄智慧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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