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炳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2:5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敦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炳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炳坤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阮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炳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魏炳坤到敦化市渤海街红旗社区丁某某经营的“圣诺”旗舰手机店,利用撬破手段进入店内,盗窃 “三星”、“苹果”等各种手机41部(共价值人民币52 492元)和现金人民币240元。卖得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返还失主。

二、2013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魏炳坤到敦化市大石头镇吴某某经营的“苹果”手机专卖店,利用撬破手段进入店内盗窃手机模型9部(共价值人民币140元)。案发后,追回全部分赃物,返还失主。

三、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魏炳坤先后两次潜入和龙市“考比斯”电子工厂仓库内盗窃废旧铜件80公斤(价值人民币2 240元),卖得赃款被挥霍。

四、2013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魏炳坤到和龙市文化街刘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站(22240142号),利用撬破手段进入站内,盗窃各种面值的“刮刮乐”即开彩票数百张(价值人民币8 000余元),兑奖得赃款被挥霍。

五、2013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魏炳坤到和龙市文化街林苑小区7号楼201室曲某某家,利用撬破手段进入室内,盗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苹果”牌平板电脑各1台和金项链1条(共价值人民币9 540元)及人民币600余元。卖得赃款被挥霍。

综上,被告人魏炳坤先后盗窃五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3 2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炳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丁某某、吴某某、金光植、刘某某、曲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李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和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炳坤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罚处罚,但仍未思悔改,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审理中自愿认罪,在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炳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魏炳坤犯罪所得财产,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朴松哲

审判员  宋祥臣

审判员  王翠玲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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