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曹金录、白某某抢劫、抢夺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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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02:59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公初字第4号

被告人杨宝、曹金录、白某某犯抢劫、抢夺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公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被告人杨宝羁押期限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正文第一页5-7行:“2013年9月2日,被告人杨宝因犯抢劫罪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

现更正为:“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杨宝因犯抢劫罪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

原判决书正文第十三页22-24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9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本裁定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霞

代理审判员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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