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惠跃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459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跃双,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10日被松原市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字(2014)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跃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跃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间,被告人惠跃双与一施姓男子(自然情况不详)谎称该男子是吉林油田领导的司机,以能帮毕某某的儿子办理吉林油田的工作为由,骗取毕某某的信任,先后两次从被害人毕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19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惠跃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惠跃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惠跃双的供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以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协议书、收条、户籍以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跃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惠跃双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跃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始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庆德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谭凤云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