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686号
罪犯冯某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科左中旗,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四平市英城监狱呈报的减刑材料属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