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3:1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745号

罪犯方旭,男,1984年6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公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四刑执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四平市英城监狱呈报的减刑材料属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旭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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