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3:14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刑终字第8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潍敏、赵亚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屈永国

审 判 员  张 闯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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