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录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1223号
罪犯韩福录,男,57岁,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福录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6年7月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福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0年8月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韩福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福录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福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福录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