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699号
罪犯宋国龙,男,1995年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东刑公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国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国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四平市英城监狱呈报的减刑材料属实。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国龙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