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新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刑执字第1163号

罪犯尚新国,男,30岁,汉族,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新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尚新国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新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新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高振洲

审判员  李大卓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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