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3:45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白中刑执字第15号

罪犯宋艳伟,男,汉族,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艳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宋艳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表扬一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艳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审 判 员  王天立

代理审判员  陈兆杭

二O一四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张盼盼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