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井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白中刑执字第19号
罪犯巩井田,男,汉族,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 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巩井田犯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六月、二0一一年十二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巩井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表扬一次,奖励一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巩井田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审 判 员 王天立
代理审判员 陈兆杭
二O一四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