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清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白中刑执字第29号
罪犯浦清奎,男,汉族,白城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浦清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十二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浦清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浦清奎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审 判 员 王天立
代理审判员 陈兆杭
二O一四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