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成全故意杀人死缓复核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3:5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刑三核字第50号

被告人关成全,男,满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敦化市红石乡青沟子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成全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玉君、李玉芳、于秋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成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关成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玉君、李玉芳、于秋萍丧葬费人民币19203.50元。本案的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关成全酒后从妻子姜某某处得知姜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于某甲发生口角,遂携带尖刀到于某甲家,持刀捅刺于某甲的胸腹部等处二十余刀后,逃离现场。于某甲因心脏、肺、胃破裂,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次日1时许,被告人关成全向敦化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关成全扔弃的作案凶器尖刀及尖刀上的被害人血迹DNA鉴定意见,被告人关成全混合辨认凶器尖刀笔录,被告人关成全左手上的被害人血迹DNA鉴定意见,现场被害人血迹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意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凶器尖刀笔录及清单,120急救中心接收求救电话记录及出现场情况说明,证人姜某某、樊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秦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关某、于某乙等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关成全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成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关成全对被害人于某甲与其妻子姜某某发生口角不满,持刀捅刺于某甲胸腹部,致其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关成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可从宽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初字第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关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牟秀平

审 判 员  那 娜

代理审判员  魏竞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洪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