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变更刑罚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白中刑执字第2928号
罪犯李发,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服刑。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一月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审 判 员 张天秋
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
二O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