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图县明月镇。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末,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安图县林业局福满林场61林班6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14.2455亩,用于种植人参,造成植被全部破坏。
被告人许某某系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某某、王某某证言;安图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安图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已经赔偿了安图县福满林场的林地损失共计人民币6487.7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已主动赔偿安图县福满林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许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曹振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