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才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刑一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才,男,1981年7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文才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长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周文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周文才发现其妻子李某甲(被害人,时年29岁)与两名网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二人产生矛盾,周购买尖刀和老鼠药,欲杀害李。2013年11月23日14时许,周文才酒后在吉林省九台市上河湾镇某村自家养鸡房内,因李某甲出轨一事与李发生争吵,其岳母周某某(被害人,殁年51岁)和李某乙闻讯赶到周家养鸡房内,周某某持木棍打周文才,周文才抢下木棍扔掉,与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厮打在一起。周文才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扎周某某胸部一刀,扎李某甲手、臂部各一刀,扎李某乙腹部一刀,周某某被扎倒,李某乙逃离现场。周文才又持刨锛击打周某某及李某甲头部数下,致周某某开放性颅脑外伤及心脏破裂当场死亡,李某甲被打昏,头部损伤构成轻伤。后周文才服下老鼠药来到养鸡房外,李某甲清醒后逃出养鸡房,周文才又持刨锛阻止屯邻对李某甲施救,被屯邻制服。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将周文才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11月23日14时13分,公安机关接李某丁报警,称在九台市上河湾镇某村周文才家中有两人被扎伤。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周文才抓获。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吉林省九台市上河湾镇某村被告人周文才家养鸡房,养鸡房外北侧地面、西侧路边地面上见滴落血迹,养鸡房厨房东侧墙壁、厨房与卧室间房门、卧室内电视机上方见擦拭血迹。在电视机、冰箱上有“李某甲背叛我的下场”等文字。现场提取养鸡房北侧地面、西侧路边地面、厨房与卧室间房门、厨房东侧墙壁、电视机上方血迹各一处。
3.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提取被告人周文才及被害人李某甲指尖血各一份;提取周文才作案时所穿绿色毛裤一条、深蓝色绒裤一条、绒上衣一件及两条裤子上的血迹。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头部有8处创口,胸部、腕部各有1处创口。周某某系因开放性颅脑外伤及心脏破裂而死亡。提取周某某血样一份。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等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头部有11处瘢痕,左臂部、左腕部、右手部各有1处瘢痕。李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6.法医学DNA检验意见等材料,证实养鸡房外西侧地面血迹的DNA分型与被告人周文才血样的DNA分型一致;尖刀上、养鸡房外北侧地面上、养鸡房内屋门上、厨房东墙上、卧室电视机上、刨锛上及周文才绿色毛裤上、深蓝色绒裤上血迹的DNA分型均与被害人李某甲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7.户籍材料及结婚证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文才及被害人周某某、李某甲的自然情况。周文才、李某甲于2004年3月5日登记结婚。周某某系李某甲的母亲。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3日下午,我接到女儿李某乙的电话说我大女婿周文才杀人了,我到周文才家养鸡房看到李某甲浑身是血从养鸡房跑出来,周文才拿刨锛出来阻拦,我拿棒子打周文才,屯邻把周文才制服。我进到养鸡房后看见我妻子周某某躺在炕上,头上有个窟窿。
9.证人王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相某某、周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3日下午,听到李某乙说周文才杀人了的信息后,赶到周文才家养鸡房,看到周某某在炕上躺着不动了,李某甲满身是血从养鸡房跑出来,周文才拿刨锛站在养鸡房门口,阻拦人们进入养鸡房,阻拦村民对李某甲施救,后村民将周文才制服。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周文才抓获。
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3日14时10分,周文才向我要我的QQ号密码,看看我和李某甲有多少好友,我没给周文才,我走了。后我和我妈周某某听到李某甲和周文才打起来,我妈进屋了,我跟着也进去看见周文才打我妈,我姐拉着,我上去打周文才,发现他手里有尖刀,他用尖刀扎我几下,将我的衣服扎坏,左侧乳房下面被扎一刀,后我跑出去喊人,给我爸打电话。等我再回来时看见周文才拿个刨锛,李某甲从养鸡房北边墙角跑出来。
1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周文才怀疑我与网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我承认与网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当时周文才原谅我了。2013年11月23日,周文才向李某乙要QQ密码,李某乙没给他,周文才开始打我,把我摁倒在炕上要掐死我,我母亲周某某闻讯拿棍子进屋,周文才把棍子抢下扔了,从冰箱下拿出尖刀,用尖刀把我妈扎倒在炕上,我俩厮打时我的右手和左小臂被刀划伤,他用手掐我,用拳头打我头部,将我打昏在炕上。我醒来后跑到外屋,周文才又用刨锛打我头部,将我打昏,我再次醒来后从养鸡房后门跑出去,家人把我送到医院。
12.被告人周文才供述:2013年10月1日,我从外地打工回来,发现我妻子李某甲用手机上QQ和别人聊天,我说你别上网聊天,网上男人没好人,她将她的QQ号和密码给了我,我用她的QQ号和她的网友聊天,发现她和两个网友开过房,我问她,她承认了。我在九台市其塔木街里买了老鼠药,想和李某甲喝老鼠药一起死,将老鼠药放在养鸡房里。后来两个网友总给李某甲打电话,我一直心烦。我在三台街里一商店买一把尖刀,想用刀杀了李某甲。11月23日10时许,我在养鸡房吃饭时喝了点酒,想起李某甲出轨的事就闹心,我让李某甲把李某乙叫来,看她俩有多少共同的网友,李某甲将李某乙叫来,李某乙说密码改了,她就走了,我说你们都欺负我,我和李某甲发生争吵。过一会儿,李某乙和我岳母周某某进来,周某某用木棍打我,我抢下木棍扔了,她们仨个人打我,我到冰箱下拿出尖刀,扎周某某胸部几刀,把她扎倒,李某甲上来与我撕巴,我又扎她前胸好几刀,她也倒了,我还扎了李某乙,然后我又用刨锛打李某甲、周某某头部数下,直到她们不动。后我喝了老鼠药,在养鸡房外我发现有人对李某甲施救,我进行了阻止,后被人摁倒。警察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案发后,周文才引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其杀人现场及取凶器尖刀、刨锛的位置,经辨认该尖刀、刨锛是其作案时所用凶器。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害人李某甲在引发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周文才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文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文才上诉称:上诉人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的主观故意,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文才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有物证尖刀、刨锛、周文才作案时所穿衣裤,书证户籍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尸检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周文才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对于周文才提出“上诉人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双方发生厮打后,周文才持尖刀刺周某某,将周某某刺倒后又持刨锛击打周头部数下,致周某某开放性颅脑外伤及心脏破裂当场死亡,以其实施的加害部位及造成的结果看,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文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惩,本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周文才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周文才提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文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赵 越
代理审判员 吴科春
代理审判员 罗高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咸璋